近日滑縣人民政府
官網發布行政處罰催告書
事關滑縣一物業公司
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
滑市監罰催〔2025〕24001號
河南亞森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7月15日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滑市監處罰〔2024〕281號)。
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下列義務沒有履行:
1.罰款人民幣20000元;
2.因逾期未繳納上述罰款,依法加處的罰款人民幣 2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局現催告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義務。收到本催告書后,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義務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王建東、朱俊生
聯系電話:0372-8151316
聯系地址:滑縣滑州路中段路北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事關小區物業
這些都是違法違規行為
住宅物業管理是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形式,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本期的主要內容為,物業管理領域常見違法違規行為介紹。
一、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
法律依據: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四十二條第一款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八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廣告、宣傳和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信息。
法律依據: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
(三)電梯、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及維護保養情況;
(四)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情況、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車位、共用車庫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法律依據: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六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四)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五)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擅自架設電線、電纜;
(七)高空拋物、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在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存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其充電;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露天燒烤、露天焚燒雜物;
(十)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十一)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十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損壞消防設施及器材;
(十三)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樓道、門廳、電纜井內堆放雜物;
(十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變為非住宅,從事餐飲、生產加工、歌舞娛樂等經營活動;
(十五)使用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車泊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十六)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七)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十八)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處理。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侵占、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申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其他禁止行為規定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應當束犬鏈牽引。
法律依據: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禁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畜牧部門、省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向社會公布。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前款規定以外其他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攜犬出戶的,應當束犬鏈牽引。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攜犬出戶未束犬鏈牽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滑縣人民政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