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滑翔傘
連傘帶人掛在了高壓線上
還導致十幾公里外
養殖場里的魚全部死亡
這是怎么回事?
一次滑翔危機
多方合力施救 女子脫險
陳女士是一名滑翔傘愛好者,一次她與朋友相約,來到江門臺山的一處滑翔傘基地體驗游玩。不料,在滑翔過程中,滑翔傘掛在了110千伏的高壓電線上。
“陳女士本身有滑翔傘相關的飛行證,但在滑翔的過程中由于風力的作用,以及滑翔傘公司的指揮人員可能存在指揮方向的失誤,滑翔傘掛在了高壓電線上面。”審理該案的承辦法官臺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童學剛介紹。
當時,陳女士在高空中搖搖欲墜,她所掛的高壓線離地面有90米高,而她距離高壓線只有3米的距離。若風力較大,或出現其他情況,陳女士有可能有生命危險。
情況危急,公安、消防、醫療保障等部門第一時間抵達現場展開救援。供電公司在下午6點53分左右采取緊急停電措施,切斷了事發區域的供電。緊接著,救援行動全面展開。
由于陳女士被困地點處于兩個電塔之間的高壓電線上,電塔與電塔之間的長度約800米,電塔高約90米,救援難度極大。臺山市藍天救援隊接到應急部門的通知后,也同步抵達到了現場,參與施救工作。
“當時陳女士是掛在高壓線上面,從下面爬上來是很困難的,我們最后一個方案是從隔壁約500米的一個電塔爬上去,在被困者的垂直上方做一個固定錨點,一步一步地徒手爬過去,把她原來的降落傘割掉,然后利用錨點垂直下降,陪同她安全下降到地面。”臺山市藍天救援隊隊長湯銳勝對救援過程作了詳細介紹。
多方合力施救,陳女士成功脫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為這次臨時停電,一家養殖基地也被牽連進了這場意外。
一次臨時停電
養殖魚全部死亡 誰的責任
十幾公里外,9個魚池因無法供氧,黃骨魚全部死亡。事后,養殖基地老板白先生以停電導致養殖魚死亡、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將陳女士、滑翔傘公司以及供電公司訴至臺山法院。
白先生認為,陳女士和滑翔傘公司是引發險情的兩方,而供電部門未事先通知突然停電,最終造成了養殖魚全部死亡,三者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鑒定,魚價值約10萬余元。
白先生訴訟代理人補充道,“他收到短信通知時是已經停電超過10分鐘了。收到通知之后,他就立即安排工作人員去啟用備用電源,但第二天早上起來發現魚還是死了。”
被告供電公司認為,當時情況緊急,如果陳女士穿戴的設備斷開或失去絕緣功能,可能隨時會發生短路放電,幾乎沒有生還的可能。停電是為救援而不得已采取的緊急措施,屬于緊急避險,未事先發送停電通知不屬于違約或侵權行為,因此原告方的養殖損失應由陳女士和滑翔傘公司來承擔。
而被告陳女士方認為,這起案件的案由為供用電合同糾紛,自己并非供用電合同的相對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是由于滑翔傘公司的工作人員沒能恰當指揮,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如果追究侵權責任,那么,本案的侵權方應當是滑翔傘公司。
對此,被告滑翔傘公司則認為,造成白先生損失的根本原因,是為了挽救陳女士的生命,自己并不是直接侵權人,因此公司在此次意外中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原被告各執一詞
責任應當如何劃分?
陳女士被掛在高壓線上的經歷讓人心驚膽戰,不過,因險情停電,白先生養殖場的損失也客觀存在。原告和三方被告各執一詞,究竟誰應該為此擔責?法院會作出怎樣的評判呢?
“這個案件是典型的緊急避險的案件,爭議焦點主要也是責任劃分的問題。”童學剛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解釋道,緊急避險是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險行為。因此,救助陳女士造成的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的陳女士來承擔主要責任。
但供電公司需不需要承擔責任,也是法院重點審查的對象。“它畢竟是一種救援行為,是值得提倡的行為。”
供電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取決于其緊急避險是否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法院審理查明,當天下午5時許,陳女士的滑翔傘被掛在了高壓線上,危及生命安全;5點36分,供電公司接到了險情通知去查看現場并協調緊急停電事宜;6點53分,供電公司對案涉線路采取緊急停電措施;7點03分,白先生接到了停電短信通知。從發生險情到采取緊急停電措施中間有一個多小時,在此期間,供電公司本可以提前通知用電戶白先生,以減少損害的發生,但由于通知滯后,間接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
那么,滑翔傘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法院認為,滑翔傘公司是案涉場地的經營者以及管理者,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此,童學剛介紹,“飛行過程中,因為是陳女士個人單獨飛行的,滑翔傘基地就有一個工作人員在地面指揮往哪個方向滑,但是由于風力的作用,就往另外一個方向滑了。所以這種情況下,滑翔傘基地沒有盡到管理的義務,第二個就是沒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而原告白先生自知養殖魚需要不間斷供電,理應置備并及時啟動應急電源供氧,但疏于防范,對損失擴大有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他也沒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配備了這種緊急電源,他養魚的面積密度比較大,一旦增氧機跟不上,可能會加速魚苗的死亡。”
最終,臺山法院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定陳女士承擔80%的賠償責任;滑翔傘公司在陳女士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承擔20%的補充責任;供電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白先生自擔10%的責任。陳女士和滑翔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挑戰冒險性項目時,確保人身安全是享受刺激與樂趣的前提。游玩過程中,參與人對于潛在風險以及所需安全措施,要做到心中有數,量力而行,確保玩得開心又安心。同時提醒廣大滑翔傘愛好者,要謹慎地選擇滑翔傘公司,了解其有沒有資質,相關的管理是否到位,在滑翔過程中,既要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也要避免造成對其他人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小Tips:
什么是補充責任?
本案是一起由緊急避險引發的責任糾紛案,法院判決滑翔傘公司在陳女士承擔80%的責任內承擔20%的補充責任。這實際上是一種有順序的“連帶”責任,在本案中,就是說如果陳女士無法賠償或者只支付了一部分賠償金,白先生還可以要求滑翔傘公司承擔一部分責任。另外,如果陳女士認為滑翔傘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可以另案向法院提起訴訟。那就是另外一個案件了。
來源:央視新聞
江門中院 臺山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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