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案件基本事實
2011年,蔡某作為某網絡公司實際控制人,虛構公司年營業額5000萬元、利潤1500萬元等虛假信息,騙取四家投資公司信任并簽訂《增資擴股協議》,獲取3000萬元投資款。然而,蔡某未將資金用于約定的產品研發和市場開拓,而是用于個人消費、虛假平賬等,導致資金在一年內耗盡。案發后,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蔡某的行為屬于市場融資還是合同詐騙?(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蔡某合同詐騙案——合同詐騙與市場融資的區分,入庫編號:2025-03-1-167-001)
法院認為,融資方隱瞞重大事實,進行虛假宣傳,誘騙投資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融資協議并交付資金,收款后未按照融資協議的約定進行使用,而是肆意揮霍,造成投資方巨額經濟損失的,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蔡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標準:虛構公司業績、辦公場地歸屬,隱瞞公司無實際經營的事實;資金用途嚴重偏離協議約定,大量用于個人揮霍和虛假平賬;公司無實際履約能力,最終導致投資人巨額損失。
刑事法理探討一: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認為,根據《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的成立需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可推定該目的,1.資金用途異常。未按約定投入生產經營,而是用于個人消費、高風險投資或違法犯罪活動。2.逃避還款義務。通過抽逃資金、銷毀賬目、逃匿等方式規避責任。3.履約能力虛假。簽訂合同時已無實際經營能力,虛構資質騙取資金。
蔡某案中,其虛構公司經營狀況、偽造增值稅發票、將資金用于裝修和個人消費等行為,均符合上述特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蔡某在資金耗盡后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反而繼續提供虛假報告掩蓋真相,進一步印證其主觀惡意。
刑事理論探討二: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核心差異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均可能包含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關鍵區別在于:1.行為性質。民事欺詐通常存在部分真實交易基礎,如夸大履約能力但仍有實際經營;刑事詐騙則完全脫離真實交易,如虛構不存在的主體或項目。2.結果導向。民事欺詐的損失可通過民事途徑追償(如撤銷合同、賠償損失);刑事詐騙因行為人徹底喪失償還能力,需刑法介入。
例如,若企業為獲得投資夸大營收數據,但將資金真實投入生產并產生部分收益,即使最終虧損,仍屬于民事欺詐;反之,若企業虛構全部經營數據,資金到賬后立即轉移或揮霍,則構成刑事詐騙。
張萬軍教授認為,合法融資與詐騙存在“一線之隔”,如某科技公司為擴大生產,在路演中夸大技術優勢,但資金實際用于研發,后因市場變化虧損,其行為屬于商業風險,不構成犯罪。而李某偽造政府批文,以“新能源項目”名義募集資金,實際將90%資金用于賭博,則構成刑事詐騙。
張萬軍教授認為,蔡某案更接近后者,其虛構的“營業數據”和“技術實力”無任何事實支撐,資金流向與協議目標完全背離,本質上是以融資為名行侵占之實。張萬軍教授認為,此案的警示意義在于:融資過程中如實披露信息,避免夸大或虛構關鍵數據;嚴格按協議用途使用資金,保留完整財務憑證;若遇經營困難,及時與投資人協商,不得擅自轉移資產。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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