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問題常常引發家庭矛盾,
尤其是在既有遺囑又涉及法定繼承時,
到底以哪項為準?
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范圍?
一起來看下面這起案件。
(圖源網絡 侵刪)
01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大壯與前妻離婚,二人育有一子小明。2007年3月,大壯與阿美再婚,阿美帶著和前夫的女兒小婷與大壯共同生活。
2023年5月,大壯被確診為肝癌,同年7月,大壯自書遺囑一份,表明其所有遺產包括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社保、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和補助,以及與阿美婚內共同財產等均由配偶阿美繼承。
同年10月,大壯因病去世。阿美、小婷、小明3人因遺產分配問題引發糾紛,遂訴至法院。小明稱父親立遺囑時未告知家人,也無人見證,繼母阿美照顧父親不周,應認定遺囑無效,改由參照法定遺產繼承的方法由三繼承人平均分配。
經查,大壯死亡時基本養老保險金個人繳納部分賬戶余額為58866.81元、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209014.94元,生前所屬單位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為118760元、喪葬費為7000元。大壯父母在大壯去世前均已亡故。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繼承人大壯的自書遺囑有其親筆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遺囑書寫字跡工整平穩,遺囑內容條理清晰,應當認定被繼承人大壯在訂立遺囑時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份遺囑符合自書遺囑成立條件,且小明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遺囑系偽造或系被繼承人大壯受脅迫所立。因此,該遺囑應認定為大壯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大壯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個人繳付部分,屬大壯與阿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故阿美享有一半的分割權,其余部分按遺囑由阿美個人繼承。
而一次性撫恤金系大壯死亡后產生,屬于單位給予死者家屬的補貼,應屬于死者的繼承人共有,不屬于死者遺產范圍。故一次性撫恤金不應當適用遺囑繼承,應由死者第一順序承繼人平均分配,即由小明、阿美、小婷平均分配。
喪葬費則是單位對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補貼,亦不屬于死者遺產范圍,因大壯的殯葬事宜由阿美操持并承擔開支,故其喪葬費應由阿美享有。
法院依法判決大壯名下養老保險金賬戶個人繳納部分余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均由阿美享有和繼承;大壯的喪葬費由阿美享有;大壯的一次性撫恤金由阿美、小明、小婷各自分配享有。該案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03
法官說法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家庭關系和情感糾葛,關乎家庭穩定、社會和諧。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我們既要保護遺囑人的信賴利益,也需兼顧公平原則。只要遺囑人生前立有遺囑,且該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就必須按照遺囑繼承。而遺囑只能處分個人的財產,對于遺囑內容以外的財產,則仍應適用法定繼承。實踐中,對于家庭成員而言,提前做好遺產規劃,明確財產分配意愿,是避免糾紛的有效方式。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來源:懷化市鶴城區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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