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徐女士在某健身房購買私教課,并明確指定由資深教練張教練授課。張教練中途離職后,健身房未與李女士協商即安排其他教練接替。隨后,該健身房門店轉讓變更運營方,新經營者與徐女士協商約定,將徐女士在原健身房剩余價值16070元的私教課,轉化為新店三年健身卡6張,一年健身卡2張,轉化卡型僅能贈送親友,不得進行銷售。徐女士將其中一張三年健身卡轉送朋友正常開通后,后續欲再贈送其他親友健身卡時新經營者不予配合開卡,雙方協商未果,徐女士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健身服務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變更服務人員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具有人身、專業等信賴價值的服務喪失信任基礎的情形下,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新經營者應承繼原合同義務。本案中,徐女士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即解除雙方服務協議,由被告新經營者退還相應款項,因原告已使用其中一張健身卡,結合抵算卡費的款項、會員卡的張數及使用年限,法院酌定已使用的一張三年健身卡折算款項為2200元,最終判決新經營者退還徐女士13870元。
法官提醒
當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消費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解除合同。本案中,教練離職、門店轉讓及新經營者不予配合開卡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徐女士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服務費用。
絕大數健身房都適用預付式消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與健身房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將指定教練、退費規則等寫入合同,并留存付款憑證、約課記錄等證據。若遇類似“課程售出不退”“轉讓需扣高額手續費”等條款,可向消協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如發現教練離職或門店異常時,應第一時間與經營者協商,并通過錄音、聊天記錄等方式留存證據,避免因拖延導致權益受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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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興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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