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女子提5萬家務勞動補償法院判25萬”話題登上熱搜,有律師和網友在相關報道中指出這一說法是錯誤的。
此案正確的報道表述:近日,河南鄭州中原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引發熱議。女方在訴訟中不僅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還主張男方支付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金。最終,男方在了解法律規定后,結合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自愿離婚,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項經濟補償共計25萬元,這里也包含了對女方多年來家務勞動的合理補償。
一、法律如何定義“家務勞動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請求補償。這一規定有三大突破:
1、取消財產制限制:過去《婚姻法》要求夫妻必須約定“分別財產制”才能主張補償,現實中極少適用。而民法典不再區分財產類型,無論是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付出更多家務的一方均可主張補償。
2、補償范圍更廣:不僅限于洗衣做飯,還包括情感付出、協助對方事業發展、犧牲自我職業機會等無形貢獻。
3、主動權在當事人: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能直接判決,但可提示權利。
二、為什么鄭州案例中補償金高達25萬元?
盡管多數法院判決的家務補償金額在1萬至10萬元之間,本案卻達到25萬元,原因是以調解結案的,其中發揮影響的因素可能有:
共同財產折價計算:補償金通常從支付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若夫妻共同財產較多,補償金額可能更高。
綜合考量實際貢獻:如女方長期全職照顧家庭,導致自身職業發展停滯,而男方因此獲得更多事業發展機會,這部分“機會成本”也被納入補償范圍。
協商優先原則:法律鼓勵雙方協議解決補償問題,若男方認可女方付出,可自愿提高金額。
三、家務勞動補償的難點:如何證明“付出更多”?
法律雖認可家務價值,但舉證責任較重。實踐中需注意:
1、日常記錄留存:
撫養子女:接送記錄、醫療票據、親子活動照片或視頻。
照料老人:購買藥品、陪護記錄、贍養費用憑證。
協助配偶:聊天記錄(如對方頻繁出差或加班)、為對方工作提供支持的證據。
2、證人證言:鄰居、親友、社區工作人員對家庭分工的證明。
3、間接效益舉證:如因家務付出導致家庭財產增值(如房產升值)、配偶獲得的學歷或職業資格等。
四、爭議與思考:家務勞動的價值該如何衡量?
1、5萬元是否太少?
有統計顯示,家務勞動潛在價值約占GDP的30%,但司法實踐中補償金額普遍偏低。這是因為補償并非“定價”,而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補充平衡,更注重實際生活需求和公平性。
2、性別角色與法律進步
傳統觀念中,家務常被視為女性的“天職”,而民法典通過經濟補償制度,明確否定了這種偏見。無論是全職太太還是“雙職工”中付出更多的一方,法律均賦予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3、倡導“事前約定”
律師建議,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內簽訂“家務補償協議”,明確分工與補償標準,避免離婚時爭議。
讓“隱形付出”被看見
鄭州這起案件的意義,不僅在于25萬元的補償金額,更在于它傳遞了一個信號:家庭中的每一份付出都值得尊重。
法律無法完全量化愛的價值,但它至少為那些默默支撐家庭的人提供了一道保障。正如法官所言:“家務勞動是無形的,但不是無價的。”
思考題:
1、如果你是家庭中付出更多的一方,你會如何保留證據?
2、若婚姻中雙方均工作但家務分配不均,是否應重新審視家庭分工?
3、法律補償之外,社會應如何提升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
來源:法律發言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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