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一、基本案情
甲科技公司合法擁有和運營A網站及其移動網站、客戶端。乙科技公司是B網站的所有者和運營者,同時也是其移動客戶端的開發者、所有者和運營者,通過B網站及其移動網站、移動客戶端,向用戶提供在線搜索服務,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雙方在互聯網業務領域具有同業競爭關系。
2018年1月至4月,當用戶使用B移動網站及其移動客戶端搜索A網站時,在搜索結果中原告官網鏈接的標題下方,會出現紅色、醒目的“提醒:該頁面因服務不穩定可能無法正常訪問!”的警示字樣。
二、裁判焦點
1.甲科技公司與乙科技公司是否存在競爭關系;
2.涉案標紅提示語及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及非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一般侵權行為;
3.如果涉案行為構成侵權,被告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三、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乙科技公司與甲科技公司在互聯網業務領域具有競爭關系,甲科技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權對乙科技公司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甲科技公司提供證據證明A網站在涉案期間不存在服務不穩定的情況,而乙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期間A網站存在服務不穩定的情況,未能證明其給出的不穩定提示具有充分證據,因此被告的標紅提示行為存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影響網絡用戶對原告經營涉案網站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評價,誤導網絡用戶作出選擇判斷,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足以降低涉案網站的用戶流量,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行為,該行為與標紅提示語之間是行為與結果的關系或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并非是可以割裂的兩個侵權行為,因此涉案侵權行為不單獨構成一般不正當競爭行為。
乙科技公司的涉案侵權行為構成對甲科技公司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乙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乙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分別在B移動網站及其移動客戶端顯著位置持續四十八小時公開發表聲明,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給甲科技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上述聲明的內容均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一審法院將依據甲科技公司申請,依法選擇一家全國性的媒體公開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乙科技公司負擔);
三、乙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甲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500000元;
四、駁回甲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乙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乙科技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行為。乙科技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網站存在服務不穩定和無法正常訪問的情況。在案證據表明,在多個時點同時通過其他搜索引擎搜索涉案網站,只有B搜索引擎對上述網站進行了不穩定提示,上述網站在上述時點是否穩定屬于客觀事實,在其他搜索引擎均得出相同結論的情況下,僅B搜索引擎得出相反結論,乙科技公司對此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作出合理解釋。乙科技公司通過對搜索關鍵詞進行人為干預的方式,對涉案網站的搜索結果設置了具有虛假和誤導性的不穩定提示。故乙科技公司涉案侵權行為構成商業詆毀,應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
1. 虛假信息的認定
舉證責任:甲公司證明其網站服務在涉案期間穩定運行,而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提示的真實性。
客觀對比:其他搜索引擎未對甲公司網站作出類似提示,佐證乙公司行為具有針對性。
人為干預:法院認定乙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對搜索結果進行干預,屬于“編造虛假信息”。
2.商業詆毀的認定
主觀故意:乙公司作為專業搜索引擎運營商,應知虛假提示可能誤導用戶并損害甲公司商譽。
損害后果:虛假提示直接導致甲公司網站流量減少,商譽受損。
五、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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