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區人員密集、建筑結構復雜,火災風險高且易造成群死群傷。《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以下稱《條例》)堅持多元共治的立法導向,通過業主自律、物業履職、政府監管協同發力,減少因管理缺位導致的安全隱患,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治理格局。
《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
居民住宅區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于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消防應急救援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按照規定承擔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相關費用。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二)負責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四)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行為和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六)加強日常防火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非居民住宅區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服務人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以及第四款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方面,《條例》通過設定業主的配合義務和費用承擔規則,強化公共安全領域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推動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形成治理合力。另一方面,《條例》細化物業服務人的七項消防安全職責,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負責日常消防維護、保障消防“生命通道”暢通、規范電動車輛停放充電管理、制定應急預案、加強防火巡查、落實勸阻報告等管理職責納入規范化、常態化軌道,推動消防安全從“應急響應”向“常態防控”轉型,提升居民住宅區自防自救能力。針對實踐中存在大量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尤其是老舊小區),明確鎮、街組織協調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避免因產權分散、管理主體缺失導致的消防設施維護空白,構建多層次、立體化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通過設定梯度化處罰措施,賦予監管剛性約束力,推動物業服務人切實履職,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法治化手段提升公共安全風險系統性防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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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綜合指導科
排版丨趙蕊馨
審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隊全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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