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誠,這個世界著名的商人,把自己公司名下的巴拿馬的兩個港口賣給美國財團,這件事震驚了國人,目前持續引發關注(美國人肯定也持續關注)。
雖然有一些人以支持自由處置個人財產的名義支持李嘉誠的賣港口行為,但絕大多數中國人表達了譴責,認為李嘉誠的行為無異于給美國遞刀子。
美國總統特朗普對巴拿馬運河的港口,早就明確表現出強烈的占有欲,揚言不惜動用武力奪取。其目的就是為了扼制中國。李嘉誠賣港口后,特朗普非常高興,說不費一顆子彈就奪回了巴拿馬。
對于李嘉誠的行為,香港《大公報》第一發出嚴勵批評,連發兩篇檄文,言辭犀利,拷問李嘉誠的靈魂:
“面對如此大事大義大節,有關企業應當三思,好好想想有關問題的性質和要害是什么,好好想想自己要站在什么立場,站在哪邊。”
香港《大公報》本就有官方色彩,而港澳辦、中聯辦又加以轉發,所以官方不著一字,但卻傳遞出無聲之怒。民間輿論也同步洶涌起來,紛紛對李嘉誠進行口誅筆伐,斥責李嘉誠的滑跪。
可是,對于李嘉誠把港口賣給美國,口誅筆伐徒能泄憤而已,并沒有什么實際意義,不能夠阻止交易的達成。
有什么辦法能阻止李嘉誠賣港口嗎?我更關注這個問題。我相信,這也是很多人都關注和都希望看到的。
我看到,觀察者網發了一篇文章,題為《動用香港國安法阻止長和港口交易?李家超回應》。文章說,香港特首李家超接受記者采訪,表達三點意思:
第一,社會對事件的關切,值得重視;
第二,特區政府要求外國政府為香港企業,提供公平環境,反對使用脅迫施壓手段;
第三,任何交易須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港府會依法依規處理。
有記者追問是否可以動用《香港國安法》來阻止交易時,李家超只是重申,任何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規,港府依規處理。
不少的媒體關注這個新聞,似乎真把希望寄托在《國安法》上。可是很遺憾,我仔細閱讀了《國安法》,發現《國安法》并沒有相應的條款,可以阻止李嘉誠的賣港口行為。
《國安法》里,一共規定了四項罪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四宗罪,與李嘉誠的行為顯然都對不上號。
李嘉誠把自己公司名下的港口賣給美國,雖然確實有害于中國的國家利益,但是這肯定談不上分裂國家,也不是圖謀顛覆國家政權,也不是恐怖活動。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這個從名稱上看,似乎靠得上,但我們來看一下具體規定。這一項罪名下面有兩條具體解釋。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以下行為”有五個:
很明顯,這第二十九條,不適用于李嘉誠賣港口給美國財團的行為。
再看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條是指分裂國家罪,第二十二條是指顛覆國家政權罪。所以,這第三十條,也不適用于李嘉誠賣港口給美國財團的行為。因此,《國安法》里規定的四種罪,應該都安不到李嘉誠頭上。
也就是說,無法利用《國安法》來阻止李嘉誠賣港口給美國財團的行為。
那么,香港特首李家超對記者表示要依法依規處理,不知道還能依照什么法律法規?大陸的法律不知道有沒有可以管得到的?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只要不涉及大陸業務,根據一國兩制原則,是不受大陸法律制約的。
據報道,中方代表團已經赴巴拿馬,不知道是不是為李嘉誠賣港口給美國財團之事,更不知道此事有沒有回轉的可能。我感覺不大可能回轉。李嘉誠作為一個商業老手,還有自己的法律團隊法律方面必然門清,應該充分避開法律風險的。
所以,對于此事,估計只能說是一個教訓,應該完善《國安法》,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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