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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汀法院審結一起山林盜竊案,被告人伍某因兩次盜伐他人毛竹非法獲利7926元,被以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伍某攜帶折疊鋼鋸,兩次潛入長汀縣一山場,盜伐村民巫某所有的毛竹共計15.475噸,經轉賣非法獲利7926元。被告人伍某辯稱其因經濟拮據才盜竹出售,而且其曾經看到巫某到自己的山場砍竹子,但其并未報警。案發后,伍某與巫某達成“以竹抵竹”協議,即伍某自愿讓巫某到自己經營的山場砍回等量竹子作為賠償,以此取得巫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取他人毛竹,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綜合考慮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砍竹容易守法難,一念之差悔一生。”部分山區群眾對“山林資源權屬”和“輕微違法邊界”存在認知誤區,導致錯誤地認為砍幾根毛竹不算犯法。在此告誡大家:莫因小利觸刑律。
首先,竹木非無主,私砍即違法。根據《刑法》第264條,盜竊罪不以物品類型區分,毛竹作為具有經濟價值的林木資源,屬于法律保護的“財物”。福建省盜竊罪“數額較大”起點為3000元,本案涉案金額已遠超起刑點。若巫某曾盜伐伍某竹子,伍某應通過報警或民事訴訟維權,而非“以牙還牙”。
其次,退賠不免責,量刑有寬嚴。盡管雙方達成“以竹抵竹”協議,伍某也取得了巫某的諒解,但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在判決中充分考量被告人伍某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依法適用緩刑,體現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退贓退賠僅是從輕處罰情節,不能免除刑事責任。因此,應徹底糾正“賠錢就能了事”的錯誤認知。
最后,困難非借口,取財須有道。伍某辯稱因經濟拮據才盜竹,但經濟困難并非違法借口。《刑法》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即構成犯罪,動機不影響定罪,僅在量刑時酌情考量。若“生活困難”,應尋求合法救助,可向村委會、民政部門申請幫扶,或通過合法勞動獲取收入,切莫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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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曾昭輝 賴木秀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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