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占用海域 罰款 認定事實不清 行政復議聽證 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被申請人某開發區社會管理局決定對申請人某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間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從事開放式海面養殖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處罰告知及組織聽證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權非法占用海域從事開放式海面養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責令申請人恢復海域原狀,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該海域面積應繳納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罰款,合計人民幣1082萬余元。申請人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罰款金額是否合法適當。因本案涉及處罰數額巨大,當事人占用海域面積高達940余畝,案情復雜,為全面查清案件事實,行政復議機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圍繞處罰職權、事實認定、執法程序、處罰標準進行了質證和辯論。行政復議機構經聽證查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行政處罰罰款數額以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標準為基礎,而不同級別海域的使用金標準不同。行政復議機構經比對海域級別圖發現,被申請人認定的案涉海域的海域級別可能存在錯誤。為此,被申請人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函詢確認案涉海域的海域級別以及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同時依法中止案件審理。經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案涉海域為四等海域,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為海面100元/畝。行政復議機構認定,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時以案涉海域為三等海域并適用700元/畝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錯誤,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經行政復議機構指出問題,被申請人自行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據正確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重新作出處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申請人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案后,被申請人對之前同類的行政處罰進行梳理,發現另有其他5件行政處罰也存在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認定錯誤的問題,被申請人對這5件行政處罰也進行了糾正。
典型意義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事務的重要方式。罰款是較為常見的執法行為,規范和監督罰款的設定與實施,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客觀要求,也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應有之義。行政機關在監管活動中,應基于查明的事實準確適用法定標準進行處罰,堅決避免出現群眾反映強烈的亂罰款等突出問題。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審理過程中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查清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糾正不當行政行為,獲得群眾的認可,達到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效果。同時,通過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促使被申請人對之前同類行政處罰中海域使用金標準認定錯誤的問題進行主動糾錯,共為6家企業挽回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相關執法行為得到了規范,有力推動了“以案促治”,充分彰顯了行政復議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良好營商環境的積極作用。
來 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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