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們從事哪些副業屬于違規行為呢?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條例》等規定,主要有以下六種:
①“掛證” 取酬
有些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考了職稱后,掛靠職稱證書給公司,比如會計證、統計證、建造師、電氣工程師、消防工程師、土木工程師等等。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正常的“掛證”就是違規的,若是出了問題,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會計師證、建造師證等。
②借“理財”名義違規圈錢
違規買賣股票或基金、違規投資入股等等。有些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利用職權影響,通過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獲取不當利益,還有些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的公務員是被禁止交易的。
③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金錢。比如項目上的介紹中介費……。
④違規兼職
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經批準兼職但獲取額外利益 。鼓勵專技人才創業的除外,比如高校教授在外辦企業是允許的。
⑤攬私活
利用“公家”資源結交的社會關系“攬私活”,拿著國家發放的薪酬在外“掙快錢”,就是以權謀私、公權濫用,根子在于思想上沒有厘清當官與發財的界限。
⑥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包括在特定情況下的投資、兼職等行為,具體就得由黨組織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
來源:湖南郴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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