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3月21日,碧江法院環境保護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潘某、向某、羅某、侯某關于伐木與非法收購林木案件。潘某、向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山林,其中被告向某、潘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羅某、侯某非法收購,構成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
碧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名被告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當庭對四名被告人分別處以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刑法并處相應罰金,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承擔補植復綠或承擔修復補償費用處罰。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
法官提醒
君子愛“材”,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林木是重要的生態資源,采伐林木須辦理許可證,不可肆意砍伐林木,更不可盜伐濫伐他人林木,勸君切莫見“材”起意,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
第六條第一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三)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五十六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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