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犯罪大抵有兩種:一種是不知法為何物,無知者無畏;一種是知法犯法甚至執法犯法,手握公權力卻公然踐踏法律底線。兩者相比,后者的危害遠勝于前者。
烏拉特前旗民營企業家張志強怎么也想不到,他明明已經履行了法院的判決義務,為什么烏拉特前旗法院的法官還要把他按倒在地,從背后戴上手銬押著他與原告方進行“調解”?
事情是這樣的:2011年,張志強在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大佘太鎮烏蘭村取得了50余畝土地使用權,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新建了一個占地10畝的加油站。兩年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巴彥淖爾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以1750萬元的價格將張志強經營的烏蘭胡同加油站以及附屬設施收購并進行了改擴建。加油站被收購后,同年張志強經烏拉特前旗政府、發改委、規劃局、國土局等相關部門批準,同意在加油站西側投資建設大佘太富強博通氣體加注站,于2023年7月投產運營。
圖一:張志強在包頭市一附院住院治療
一個加油站、一個加氣站,雙方原本井水不犯河水。但是,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因為燃氣大貨車越來越多,張志強加氣站的生意越來越紅火。中石油加油站領導坐不住了,也要挨著建一個加氣站。
根據《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加油站加氣站專項規劃(2016-2030)說明書》對“公路加油加氣站”的規劃,LNG加氣站依據高速公路和封閉道路每100公里6對,國道省道設置半徑不小于20公里,縣級公路設置半徑不小于40公里的布局原則進行設置。中石油的加氣站緊挨張志強加氣站建起來后,其LNG儲存罐與張志強加氣站的LNG儲存罐之間距離不到50米,在張志強加氣站已經過正規審批、建設及投入使用的前提下,中石油加氣站的建設明顯不符合政府規劃及安全標準。因此,中石油的加氣站建成后一直無法取得運營手續,兩家關系因此越來越差。
圖二:張志強右小腿手術縫合后
2023年,311省道改擴建,路基比之前提升了一米多,為了和省道取平,與省道改建同期建設的張志強加氣站的地面也抬高了1米多,這就比只有一墻之隔的中石油加油站高了。中石油加油站東西兩頭各有一個出入口,其中東出入口為中石油加油站專用,西出入口則為借用加氣站的出入口道路共用。中石油加油站認為加氣站地面抬高的行為影響加油站車輛出入,因此將張志強告上了法庭,提起相鄰權糾紛之訴。雖然中石油加油站東側出入口完全不受影響,烏拉特前旗法院本著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的原則,仍判決中石油可以從張志強加氣站的加高路面通行,張志強的加氣站不能設置障礙和阻攔,同時中石油依法架設企業生產用電,應予依法保護,張志強的加氣站應提供相應的便利,不得無故阻撓。
出于和為貴的考量,張志強沒有選擇上訴,服從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在加高路面一側修建了連接道路,以便中石油的車輛通行。該道路自 2024 年 10 月建好后,中石油在此道路上行駛通暢無阻。然而,中石油一邊使用道路,一邊認為這條道路還是“不夠”便利。
圖三:尚在住院治療中的張志強
張志強以為,自己已經執行了法院判決,主動修了路,雙方應當再無爭議,沒想到自己的退讓換來的是對方的得寸進尺。2025年2月28日中午,烏拉特前旗執行局工作人員和中石油工作人員一起來到加氣站,將中石油購買的兩車砂石料倒在加高路面一側(張志強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在中石油未對需占用土地進行協商、未辦理相應審批的基礎上,張志強不同意中石油的強行施工行為,與中石油及執行局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出乎意料的是,執行局一行人在未亮明身份,未按判決書內容執行的情況下,突然將其按倒在地并給他戴上了背銬,此舉導致張志強右小腿當時就出現腫脹疼痛。張志強以手部背銬的姿態,在自己日夜工作的加氣站,迎著周遭工作人員、加氣客戶的眼光被押送到加氣站餐廳內,戴著背銬與執行局以及中石油人員溝通。當晚,張志強疼痛難忍才去醫院檢查,結果是右小腿腓腸肌斷裂。根據醫院的診斷,張志強需進行多次手術,如果手術效果不佳或術后恢復不好,張志強還可能面臨截肢這一終身殘疾的風險。
出于對法律的信任,2025 年3 月 1 日,張志強選擇報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向烏拉特前旗法院反映情況。烏拉特前旗法院對于傷人事件的答復是等公安局的調查結果。2025 年 3 月 18 日,在經過了大半個月的調查后,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大佘太派出所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認為本案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中,只有“原案件被侵害人”張志強的簽字,“原案件違法嫌疑人”處,一個名字也沒有。
縱觀這起案件,有三個問題需要調查清楚。
圖四:當地警方終止了案件調查
第一,法院執行局法官是否有過度執行的嫌疑。本案中,張志強已經修建了連接道路,中石油也在持續使用,加油站的運營和通行絲毫未受影響。那么,烏拉特前旗法院的再次執行和強制執行的依據是什么?
第二,中石油與張志強之間,本是一件很小的相鄰權糾紛,張志強在溝通過程中,態度誠懇,語言文明,沒有表現出任何攻擊性,烏拉特前旗法院執行局法官在執行過程中,完全可以邀請雙方坐下來談,商量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不論是從本案的性質、執行行為的內容,或者現場采取強制措施的必要性來看,烏拉特前旗法院執行局法官都沒有必要通過幾個人使用暴力,將張志強按倒在地,戴上背銬“脅迫”談判,導致其腿部嚴重受傷。這種行為不僅傷害了張志強的身心,更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逾越了依法辦案的法律底線。
第三,央企與民企在法律面前應該平等,都要嚴格遵守當地政府的政策與規劃,但是在本案中,中石油加氣站不僅屬于重復建設,而且明顯違反當地政府規劃,而中石油就硬生生地建起來了!這種明顯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加氣站與儲氣罐,政府相關部門應該依法強制拆除!
如今,距離張志強住院手術治療已經過去了20多天。這期間他已經接受了兩次手術,是否需要第三次手術尚在觀察中。案發當天人民法院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張志強的身體健康,更是嚴重的傷害了張志強的人格尊嚴。當地警方接到報案,經過大半個月的“調查”后,結論是“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給出了“終止案件調查” 的答復!而民營企業家張志強陷入重度抑郁,連續十多天不睡覺、不說話,精神狀態堪憂。而我卻在想——如果張志強當時在現場毆打了那些穿著便衣的工作人員,警方會“終止案件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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