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坤律師事務所
LAWYER
【案例一:父親未盡撫養義務,子女仍需贍養?】
案情回顧
A某的父親長期在外經商,離婚后與兒子疏遠,甚至因婚外情導致家庭破裂。成年后,父親要求A某贍養,A某能否拒絕?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父母的撫養義務與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即便父母未履行撫養責任,子女仍需贍養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
結論:A某不能拒絕贍養父親,但可協商具體贍養方式(如支付生活費而非親自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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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繼父未撫養繼子女,能否索要贍養費?】
案情回顧
B某的繼父與其母婚姻僅維持5年,離婚后未再聯系。如今繼父年老無依,要求B某贍養。
法律核心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法律擬制血親關系,關鍵看是否長期共同生活并實際撫養。若繼父未履行撫養義務(如共同生活不足5年且離婚后斷絕聯系),則無贍養義務。
結論:B某有權拒絕贍養繼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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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解除收養關系后,還要贍養養父母嗎?】
案情回顧
C某被養父母撫養長大,后因矛盾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年老后要求C某贍養,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18條規定:即便解除收養關系,成年養子女仍需對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除非因虐待、遺棄導致關系解除)。
結論:C某必須承擔養父母的生活費,這是法律對“養育之恩”的底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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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被收養后,還要贍養生父母嗎?
案情回顧
D某從小被收養,與養父母關系密切。生父母年老后要求D某贍養,是否合理?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11條明確: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法律關系自動消除。生父母無權要求贍養。
結論:D某無需贍養生父母,但自愿幫助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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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贍養義務的3個關鍵點】
身份關系是基礎
親生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養父母,子女均需履行贍養義務;
生父母若未實際撫養且子女已被收養,無權要求贍養。
“撫養”與“贍養”無直接因果
即使父母未盡撫養責任,子女仍需贍養(可協商經濟幫助,非情感義務)。
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繼父母需證明“長期共同生活+實際撫養”;
解除收養關系后,養子女仍可能承擔經濟責任。
法律是底線,親情是溫度。贍養糾紛的背后,往往是破碎的情感聯結。我們鼓勵子女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同時,嘗試與父母溝通,用包容化解隔閡。畢竟,法律能裁決贍養費,卻無法替代缺失的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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