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悠悠流轉、長達二千多年的中國古代歲月里呀,華夏大地始終施行著一夫一妻多妾這般獨特的婚姻制度。對于古時那些試婚的姑娘而言,究竟是下嫁窮小子,成為他的正妻,還是投身富貴人家,給人做妾,這一直都是擺在眼前、極為現實的一道艱難選擇題呢。好多現今的姑娘,受了現代那些滿是臆想、胡編亂造的小說影響,竟天真地以為古代當妾就跟如今給人當小三差不多,甚至還對當妾的日子生出無端幻想來。那今兒個呀,咱就好好嘮嘮、盤點盤點,古代的妻與妾,到底有著怎樣的天壤之別。
首當其沖,便是進門規格大不一樣。
古代娶妻,講究個門當戶對。要知道,古代可是有著階層之分的,有良民、賤籍的區別,而且自古以來就有良賤不婚的習俗,良民與賤籍那是不通婚的。同時呢,古人娶妻,必得明媒正娶,這有著官方定下的一整套流程,也就是古代赫赫有名的六禮,依次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不過這程序實在太過繁雜,到了宋代,民間依據朱熹的《朱文公家禮》,把 “六禮” 簡化成了納采、納幣、親迎。最后呢,還得舉辦隆重的婚禮儀式,夫家必須光明正大地迎娶,這可不單單是對女方的看重,更是整個社會秩序的客觀必然要求。正所謂 “婚禮行,而后父子親,君臣正,故曰,婚禮者,禮之本也,而人倫之所先也” ,在那處處強調 “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婦綱” 的封建時代,婚禮被視作人倫之本、風教之始,所以極其受重視。
可妾就沒這等娶的待遇嘍,古代人把這叫納妾,一般都是從出身地位較為低微的家庭納進來。納妾的流程那叫一個隨意,男人出點錢就跟買東西似的能把妾帶回家,甚至朋友之間還能互相轉送,妾在那時就如同一件商品,出錢就能交易,買賣合同寫得明明白白就行。咱來瞧一份明朝納妾的文書:“x 里 x 境 x 人有訴(親)生自養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長成。憑某人某氏,議配 x 境 x 人為側室,本日受到聘銀若干兩。本女即聽從擇吉過門成親,熊羆協夢,瓜瓞綿延。本女的系親生自養女子,并不曾受人財禮,無重疊來歷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閃出,自 x 跟尋送還;倘風水不虞,此乃天命,與銀主無干。今欲聘證,故立婚書為照。” 瞅瞅,名義上雖是婚書,可買方卻被直白地稱作銀主,買賣的標的、價格、雙方權責都標的清清楚楚,本質上可不就是一場交易嘛。雖說古代法律規定,必須年滿四十且無子的情況下才可以納妾,可這是法律賦予妻的權力,只要妻子不追究,壓根沒人會嚴格照著執行,古代那些富豪,有的妾多到成百上千呢。在古代,妻子只能有一位,妾的數量卻毫無限制,妻妾地位懸殊,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其次,妻妾尊卑有著鮮明差異。
在古代,妻子那是住在正房的,妾呢,只能居于廂房,也就是所謂的側室。妻妾同在一室時,妾只能畢恭畢敬地站著,沒資格坐下。即便是舉辦宴席,妻能穩穩坐在主桌,妾卻沒權力和妻子同坐一桌吃飯,只能在偏席就座。這些規矩一直被嚴格遵守,直至清末。就說雍正年間,大臣尹繼善的生母徐氏是小妾,哪怕尹繼善官至總督,他母親在家中依舊不能和尹家正室同桌吃飯,只能在一旁伺候著。后來,還是雍正皇帝看不過眼,下旨給徐氏加封,徐氏的地位才得以改善。再者,妻子能夠參與祭祀,死后可葬入夫家祖墳,名字也能寫入夫家族譜。但妾就享受不到這等待遇了。比方說,明末顧炎武祖父的兩個小妾死后,就沒能葬入家族祖墳,而是另外找地方下葬了。
在古代法律里,甚至有意偏袒妻、打壓妾。宋代法律規定:丈夫打傷妻子的,比傷常人減罪二等;傷妾的,比傷妻減罪二等;妻傷殺妾的,與丈夫傷殺妻情形相同,不過要是能證明是誤殺,那就可以無罪。明清兩代大致也是如此。瞧瞧,在最為關鍵的生命權上,妻妾都不平等。古代小說里,大量女主角都是被妻子迫害致死的小妾。說到底,在家庭中,妻子才是當家作主之人,妾不過是地位低下的奴仆罷了。
再者,義務也不盡相同。
權利與義務向來都是相輔相成的,妻子享受了權利,自然也要承擔相應義務。在古代,妻子一旦嫁給丈夫,兩個家族便成了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往后夫家要是遭遇禍端,妻子家族得承擔相應責任。古代最嚴厲的處罰,像誅滅三族、誅滅九族,其中排在前三的,就有父族、母族、妻族。可妾的家族,就無需承擔同樣的連帶責任。
然而,古代社會終究是男權社會,女性根本沒法從根本上保障自身權利、掌控自己的命運。古代法律規定,丈夫是可以休妻的,休妻可不同于如今的離婚,只要男方家庭認為女人觸犯了七出之條,男方無需經過官府,就能把妻子趕回娘家。一旦被休妻,這女子這輩子就算毀了。
這七出條件如下:
不順父母:也就是妻子對丈夫的父母不孝順。在古代,孝可是極為重要的道德準則,作為家庭成員,妻子得對公婆盡孝,要是違背這一點,丈夫就能休妻。比如,妻子對公婆言語不恭敬、行為忤逆,不履行贍養義務等,都可能成為被休的緣由。
無子:在傳統家族觀念里,傳宗接代是重中之重,要是妻子到了一定年紀還沒生出兒子,就會被認為是斷了夫家香火,丈夫便能據此休妻。不過,因無子休妻通常有一定條件限制,得結合年齡等因素綜合考量,可不是婚后短時間沒孩子就能休妻的。
淫:指妻子和丈夫以外的男性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這被視作嚴重違背夫妻倫理道德的行為,破壞了婚姻忠誠,損害了家族聲譽,絕對不能容忍,一旦發生,丈夫有權休妻。
妒:主要說的是妻子嫉妒心太重,對丈夫納妾等行為極為不滿,甚至有過激舉動,擾亂家庭和睦。在古代一夫多妻的社會環境下,妻子得容忍丈夫納妾,要是太過嫉妒,影響家庭和諧,就可能被休。
有惡疾:妻子要是患上嚴重疾病,像傳染性強的麻風病,或者被認為會影響家族聲譽、后代健康的病癥,丈夫就可以休妻。這規定反映出當時人們對疾病的恐懼,以及對家族利益的考量。
口多言:就是妻子愛搬弄是非、說三道四,容易引發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破壞家族和社會關系,不符合女性道德規范,也能成為休妻理由。
竊盜:即妻子有盜竊行為,甭管偷的財物價值多少,這種行為都被視為違背道德規范,損害家族聲譽,丈夫可據此休妻。
古代還有一種極為常見的習俗,叫做 “典妻”。說白了,就是把妻子租給別的男人。從南北朝到民國,這種行為相當普遍。所謂典妻,就是備價典妻、期滿取贖,把妻子典押給他人做老婆,換取一筆錢財,到了約定時間,用約定的錢物把人贖回去,具體期限由雙方商定。《華夏婚書婚俗》這本書里,記載了一份典妻契約:茲因侯保珍久欠楊玉峰白銀肆十貳兩,實無力歸還,愿將妻室王氏押于楊某名下為妻三年,所生子女為楊某后代,期滿以肆十兩白銀贖人,可延期半年,過期不贖,王氏將永遠為楊某所有。
綜上可見,在古代,妻和妾都被嚴重物化了。不管是嫁給平民做妻子,還是被富人納為妾,在那個女子生存艱難的時代,最終命運究竟如何,或許都很難完全由自己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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