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核心成員,律師不僅是當事人權利的捍衛者,更是司法公正的監督者。然而,近日發生在河南省杞縣法院的一起沖突事件,卻以極端的方式暴露出律師執業權益面臨的現實困境。2025年3月13日,河南道敬律師事務所律師邵玉娟在庭前因復制證據受阻、拍攝取證被法警背銬致傷的事件,引發法律界與社會輿論的強烈震動。這一事件不僅是對個體律師權益的侵害,更是對司法權威與法治底線的拷問。
2025年3月13日下午,邵玉娟經醫院外科和口腔科會診后,待次日拍片檢查。邵玉娟是河南道敬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在河南平頂山市中院工作10年,2017年轉型當律師。
邵玉娟表示,她是在2月17日接到梁永超一方的信息,得知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并在2月底辦完了民事訴訟的委托手續,“后來跟法庭聯系申請網上閱卷,但是當時書記員說‘你當庭過來也行,或者提前來復制三級鑒定也行,因為我們從網上不能給你推送鑒定意見’。”
于是,進入法庭后,邵玉娟向書記員提出復制三級鑒定意見的請求。據她回憶,書記員問她,之前不是復制過了?她解釋因未收到通知,當事人不知曉鑒定情況,因此未能復制。但書記員拒絕了她的復制請求。邵玉娟要求見庭長進行溝通,遭到對方拒絕。
邵玉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她擔心書記員之后否認不允許復制的事實,遂掏出手機試圖錄像取證。隨后,3名法警進入法庭。在這期間,該案主審法官也在法庭出現。對方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違反這項規定的,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內容。邵玉娟表示,當時庭審還未開始,她沒有違反法庭紀律。邵玉娟所代理的被告方親屬梁良目睹了事發經過。
一、程序正義與權利的邊界
1.律師閱卷的法定權利
根據《律師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有權依法進行訴訟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而在本次事件中,邵玉娟律師最先的取證請求是被書記員以“此前已復制”為由拒絕提供,隨后試圖通過拍攝取證以確保自身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卻被法警錯誤地使用了強制措施,這無疑是對律師執業權的嚴重侵犯。
2.法警執法的合法性與比例原則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械僅可在“制止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或“緊急危險”時適用。本案中,律師未實施暴力或妨害法庭秩序行為,法警直接使用背銬并拖拽,顯然屬于濫用職權。
執法程序存疑:法警未出示證件、未告知依據,執法過程缺乏記錄,違背程序正義。
二、律師執業的困境
1.權利保障的形同虛設
盡管《刑事訴訟法》明確律師的閱卷權,但實踐中,書記員常以“內部規定”阻撓,且缺乏救濟渠道。邵玉娟試圖錄像取證,恰是因書面救濟無門后的無奈之舉。
2.執法暴力的常態化
法警濫用強制措施的背后,是輔警隊伍法律素養的缺失。據統計,全國法院約40%的法警為聘用制輔警,其執法權限模糊,培訓流于形式,導致“不懂法卻自信”的亂象。
3.輿論監督的悖論
派出所以“公安無管轄權”為由拒不受理,律師被迫通過社交媒體曝光施壓,但部分法院仍通過刪帖、施壓等方式掩蓋問題。司法系統若不能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公眾的“合理懷疑”將演變為“信任危機”。
三、突圍路徑:從個案糾偏到制度重構
1.完善監督機制,嚴懲違法執法
對涉事人員不能止于停職,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追責;同步公開監控錄像,接受社會監督。
2.強化法律培訓,樹立程序意識
基層司法人員需定期接受職業倫理與執法規范培訓,明確權力邊界,杜絕“以權代法”。
3.發揮律師協會職能,構建維權網絡
律協應建立快速響應機制,為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推動與法院、檢察院的常態化溝通平臺,預防沖突升級。
河南發生的這起事件不僅是一次個人悲劇,更是對整個法律職業群體的一個警示。該事件暴露出部分地方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不規范行為,以及對于律師執業權利保護不足的問題。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律師的職業尊嚴,同時也挑戰了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我們需要正視這些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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