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問政平臺留言稱,我于2018年購買國鑫鳳埡山(鳳埡國際)小區商品房一套,由于開發商與當地某些沆瀣一氣,違規放款,導致資金鏈斷裂,工地長期停工,后來業主籌集資金自救,7年來開發商從未通知接房,導致業主損失慘重,各級主管部門和稀泥。
我于2月底去詢問,物業要求從2023年9月繳納物業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然而物業確無視國家規定,將其轉嫁到業主身上,導致業主利益處處受損,請問你們管嗎?你們考慮了人民的利益了嗎?
訴求:要求開發商物業及時辦理接房手續,不得提前收物業費,不得違規收物業費。
3月21日,南湖街道辦事處回復網友,
您于2025年3月18日在四川日報“問政四川”平臺留言反映的“國鑫鳳埡山(鳳埡國際)交房和物業費”的問題已收悉。我辦賡即安排工作人員前往小區調查核實,現將具體情況回復如下:
據調查了解,三期項目受股東退股、資金鏈斷裂等諸多因素影響,被嘉陵區人民政府設定為“問題樓盤”,該樓盤通過組織業主“自救”籌集資金保交房。
四川國鑫房地產公司已于2023年9月通知國鑫鳳埡山(鳳埡國際)三期業主辦理接房手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因物業服務人按照協議約定對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提供維護保養、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所以交房后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價格標準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車位管理費(包括交房后一直空置、未裝修、未居住的房屋、產權車位未停車使用)。
來源:問政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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