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認定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客觀方面?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暴力",是指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傷害等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為。"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等精神上的強制,以殺害被害人、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職權、從屬關系、教養關系和他人孤立無援的境地相脅迫等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為。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行為,如利用他人患病、熟睡或者假借看病、醉酒、麻醉后進行猥褻、侮辱等。"強制猥褻他人",是指違背他人意愿,以摳摸、摟抱、雞奸、手淫等淫穢下流手段,猥褻他人的行為。"強制侮辱婦女",是指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頂擦婦女身體,追逐、堵截婦女,偷剪婦女發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等手段,侮辱婦女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具有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具有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二、強制猥褻、侮辱罪與強奸罪如何區分?
強制猥褻、侮辱罪與強奸罪二者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奸淫行為。
三、強制猥褻、侮辱罪與侮辱罪如何區分?
以婦女為強制猥褻、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于:
(1)對象情況不同。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對象雖然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婦女,但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強制猥褻、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尤其是性刺激等動機。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如果同一行為既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又構成侮辱罪的,應擇一重罪即強制猥褻、侮辱罪論處。
四、強制猥褻、侮辱罪中加重處罰情節應當如何認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是對猥褻犯罪加重處罰情形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他人是對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而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強制猥褻、侮辱的行為,以及多次實施等"情節惡劣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社會影響更惡劣,應當予以嚴懲。
《刑法修正案(九)》還增加了"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加重處罰的規定。"其他惡劣情節",主要是指對多人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多次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造成被害人傷亡等嚴重后果的,以及手段特別惡劣的等。根據修正后的規定,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或者猥褻兒童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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