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像買菜,離婚像取經”,這是網友對離婚冷靜期的吐槽。今年兩會,有代表建議取消“離婚冷靜期”這個制度。再次挑起了離婚冷靜期之爭,其實,這個制度說起來,從設立之初就備受關注,到現在也不過實行了五年不到,那如今它到底有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這個制度到底該留還是該廢? 我們又該如何看待它呢?今天我們不談彩禮談離婚。
一開始2020年的時候,《民法典》以99%的高票通過離婚冷靜期條款,當時被宣傳為“守護家庭穩定的溫暖設計”立法者本來想用30天緩沖期對抗逐年攀升的離婚率。然而,如今它到底有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其實結果慘淡,根據民政部2024年統計顯示,冷靜期后撤回離婚申請的比例不足7%,而因此延長家暴受害周期的案例卻激增23%。
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撰者認為,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不僅是避免草率、沖動型離婚,還有保護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實現離婚協議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而現實是,有些伴侶為規避冷靜期,被迫選擇訴訟離婚,先不說司法資源被無謂消耗,農村地區甚至出現“冷靜期黃牛”,代辦虛假離婚協議來牟取利益。曾經保護家庭的“冷靜期”恰恰對弱者造成了二次傷害,讓本就治理難的家暴問題,更加雪上加霜,甚至離婚冷靜期一度被戲稱為過街老鼠制度。
那么這樣的制度到底該留還是該廢? 最高法法官認為,設置離婚冷靜期本是為了讓當事人慎重行使自己的離婚權利。但是一刀切的制度往往會切出滿地雞毛,冷靜期會給人制造一種公平的假象,默認所有離婚訴求都源于沖動,無視家暴、賭博、轉移財產等惡性婚姻的緊急避險需求。再者說,協議離婚本是公民基本權利,現在卻要經過30天“審查期”,對比之下,解除百萬生意合同只需一句話,結束婚姻反而要過五關斬六將,所以冷靜期制度適當與否有待商榷。
如今大家爭議的核心在于冷靜期是否要取消,條款是否要刪除。但是我認為否定冷靜期并不是終點,而應該思考,法律該為誰服務?刪除條款或許能解近渴,但更需要重建婚姻健康的預防體系。因為法律保護的不是婚姻制度,而是婚姻中的人。當前,深圳試點的離婚預調解已經初現成效,積極引入心理咨詢師、律師組成調解團,把冷靜期變成“診療期”。2023年試點數據顯示,38%夫妻經調解放棄離婚。 所以說,之后立法應該建立更加精細化的婚姻退出機制,比如要對家暴等惡劣行為分類管理,動態調節冷靜期限,強化法院職能 ,避免行政程序見章不見人。因為真正的文明,是不該讓受傷的人證明自己“傷得夠深”才能獲得自由。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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