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通過法律工具抵御突發風險
【案例一:跨國物流合同中的“病毒變種”爭議】
2022年,某國內建材企業與海外采購方簽訂鋼材供應合同,約定“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奧密克戎變異株導致港口封閉,企業遲延交貨達3個月。外方拒付貨款并要求賠償,主張“病毒變異未超預期,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法院審理認為:變異株的傳播路徑與初期疫情存在顯著差異,超出一般商業主體的合理預判,最終認定企業部分免責。
俞強律師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第590條,不可抗力的認定需滿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件。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病毒變異是否屬預見范圍”。法院通過分析合同簽訂時的科學共識與行業預判標準,劃定了“合理預見”的邊界。啟示: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不可抗力事件”的具體定義,如細化“疫情擴散等級”“政府防控措施級別”等觸發條件,避免籠統表述。
【案例二: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數據缺失”困境】
某進出口公司與歐洲客戶簽訂設備采購協議,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交付延期需提交政府證明文件。2023年初,國內疫情管控政策調整后,企業因供應鏈中斷導致延期,但未能及時取得行政機關的正式證明材料。仲裁庭認為:企業未按合同約定程序履行舉證義務,需承擔不利后果。
俞強律師法律分析:根據國際商會(ICC)2021年發布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條款指南》,主張不可抗力方需承擔嚴格舉證責任。此案暴露出許多企業忽視的細節——證據形式需符合合同約定。后疫情時代,企業在主張不可抗力時,不僅要保存通行證、物流記錄等直接證據,還需關注對方所在國司法程序對證據的認定標準,必要時可引入第三方公證或行業協會證明。
【案例三:商品房交付爭議中的“灰色地帶”】
2022年,某房企以“疫情防控導致施工停滯”為由,延期交房6個月。數十名業主起訴要求賠償,房企援引購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抗辯。法院調查發現,房企在疫情期間未采取合理措施(如調整施工計劃、申請復工許可),最終判決:房企未盡減損義務,僅能免除30%的違約責任。
俞強律師法律分析:《民法典》第590條明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需“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同時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損失。此案中,法院通過審查施工日志、人員調配記錄等,認定房企存在“消極應對”問題。關鍵提示:不可抗力條款并非“免責金牌”,企業需同步履行減損義務,否則可能面臨“部分免責”甚至賠償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條款精細化:將“疫情”“自然災害”等抽象概念轉化為可量化的觸發條件(如停工天數、封控范圍);
證據鏈管理:建立突發事件的實時記錄機制(如政府公告截圖、物流中斷證明);
動態調整義務:在合同中加入“再協商條款”,明確雙方在長期不可抗力下的合作調整路徑;
行業差異化:制造業企業可重點約定供應鏈中斷責任,外貿企業需關注國際貿易術語(如Incoterms)與國內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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