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裝修施工中,業主選任不具備資質的人員開展房屋墻體拆除作業,一旦發生意外造成工人受傷,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業主承擔20%的責任,無資質工人自行承擔8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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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江某從業主吳某處承攬別墅地下室砌墻工作,由易某負責組織施工團隊。易某隨即聘請岳某、何某等工人開展砌墻工作。施工期間,業主吳某發現部分原有墻體布局不合理,遂與岳某、何某等人商議拆墻工作。最終雙方商定由岳某、何某等人負責拆除墻體并清運建筑垃圾,吳某支付報酬5000元。1月22日,何某在獨自開展拆墻作業時,不當使用自墻體底部向上拆除的方式,導致墻體坍塌。站在腳手架上的何某被砸倒在地,造成腰椎、肋骨等多處骨折。事故發生后,何某住院治療17天,按醫囑臥床休息3個月,產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共計6.8萬余元。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何某將江某、易某、岳某及業主吳某訴至法院,要求4名被告共同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江某從吳某處承攬砌墻工作,并安排易某聘請岳某、何某等人進行施工作業。岳某、何某等人并非通過江某或易某直接從吳某處承攬拆墻工作。何某受傷時正在開展拆墻作業,與江某、易某承攬的砌墻工作并無直接關聯。因此,江某、易某對何某的人身損害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在拆墻工作中,業主吳某與岳某、何某等人形成承攬關系,吳某為定作人,岳某、何某為共同承攬人。岳某對何某受到的人身損害結果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吳某在沒有核實承攬人資質等信息的情況下,將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拆墻工作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專業技能的何某等人承攬,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明顯的選任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何某在明知拆除墻體存在一定危險性,并且自身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專業技能的情況下,忽視自身安全,違反操作規范,導致墻體坍塌而受到損害,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各自的過錯程度以及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確定由吳某承擔20%的責任,何某自行承擔80%的責任,即吳某賠償何某1.3萬余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岳某、何某等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拆墻工作,吳某向其支付報酬,符合形成承攬關系的法律特征。
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原則上無責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錯時才承擔按份責任。本案中,吳某將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拆墻工作,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專業技能的何某等人,存在選任過錯;何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當進行自下往上的拆墻作業,沒有盡到謹慎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因此,二人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為廣大裝修業主和施工人員敲響警鐘。業主在裝修時應盡到注意義務,務必選任有資質的、身體和年齡狀況符合條件的工人,不可因貪圖便利或節省成本而選任無資質工人,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施工人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也需要盡到謹慎義務,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做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避免意外發生。
來源:山東高法微信公眾號、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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