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22日,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分局接到昆都侖區食品商店保衛科的報告:該店所屬躍進食堂45歲的女工曹某某在3月19日4時50分左右在上早班途中騎自行車至少先路東段包鋼職工醫院西側時被一名騎自行車的歹徒攔路強奸、搶劫。
老照片:騎自行車的婦女
接報后昆都侖分析刑偵股的偵查員立即驅車前往曹某某家,對曹某某進行訪問,下面是曹某某口述的受害經過:
“3月19日凌晨4時30分左右,我從96街坊的家中出來,從少先路東端騎車往西,這時天很黑,街上沒一個人,剛過包鋼職工醫院門前北圍墻的施工缺口時,就聽見后面有人騎自行車追趕上來,并一直尾隨我至少先路和林蔭路交叉口處把我攔住并將我從自行車上拽了下來,然后他指著包鋼醫院正門西側的小房子說:‘到那邊去玩玩’。我看前后左右沒有一個行人,就用好話央求他說:‘姨身上有5塊錢給你買吃的,若要自行車也給你,放過姨吧。’”
“盡管我再三求饒,可是那小子還是不依,用一根像改錐一樣的東西頂在我的后腰部,逼著我到路南,鉆過施工鐵絲網,拉到看車房墻根下,先解開我的褲子,用手摳我的陰部,后要強奸但因為是站著,所以未遂。隨后他又把我拉到小房內,用他的棉襖鋪在地上后把我絆倒,抬起我的腿……然后強奸,強奸過程中還說了許多流氓話。”
老照片:騎自行車的男青年
“強奸后,他又搜了我的身,搶走錢包一個,里面有5元現金,山西省糧票120斤,內蒙糧票23斤,布票25尺以及洗澡票和理發票若干。最后,這小子強令我繼續往西走,他自己向東拐進包鋼職工醫院東側的看車房就不見了。那小子身高大約1米65,跟我差不多高,說話像東北或者河北口音,年齡約22~23歲,天太黑了,沒看清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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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案后,曹某某由于驚嚇和氣憤,另外擔心自己的名譽受損,因此只向單位和自己的丈夫說了被攔路搶劫的情況,直到三天后才吐露了被攔路強奸和搶劫的全過程。
此案被公開后,案發地附近的群眾尤其是女職工人心惶惶,一時間沒有女工敢上早班和下夜班,造成了很壞的影響。為此,昆都侖區公安分局黨委非常重視,決定組建專案組,將此案列為重案進行立案偵查。局長、指導員、刑偵股長率領偵查、技術人員趕往現場進行復查,對現場周圍環境方位進行觀察、測量、拍照和繪圖,并將曹某某帶到現場進行第二次訪問。
由于已經過去了三天,而且在3月20日那天又下了一場雪,再加上人來人往的腳踏,所以現場已經完全被破壞,因此勘查一無所獲,沒有獲取任何有價值的痕跡物證。
對此,專案組并不氣餒,而是根據受害者曹某某提供的情況以及復查現場時得出的印象,對案情得出如下四條初步分析結論:
1、犯罪分子在凌晨4時左右從包鋼醫院出來,很可能在包鋼醫院有落腳點,當時包鋼醫院內有兩個施工單位建筑隊在施工,因此建筑隊的夜勤人員作案的可能性比較大。
2、在包鋼醫院陪床的家屬或者夜間急診的隨同人員臨時起意的偶然作案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3、從案發時間分析,一般上早班、下夜班人員沒有作案時間,基本可以排除。
4、從犯罪分子騎自行車且騎車速度較快的情況分析,不像是起早散步或鍛煉身體的人員臨時起意作案。
于是,排查就根據以上四點分析開展。
經核實,案發當時的時間段里,包鋼醫院急診室沒有接待急診病人。值班護士也證實:住院病人的陪床家屬當時也都在病房內,沒有外出。醫院存(自行)車處證實:當天凌晨4時以后并沒有人來存車或者取車。這樣,陪床家屬和急診隨同人員作案的可能性被排除。
70年代的醫生和護士
經核實,當時在包鋼醫院施工的兩個施工單位分別是內蒙古第二建筑公司第一施工隊和包鋼民建公司施工二隊。當時內蒙古第二建筑公司第一施工隊在醫院里有兩名夜勤人員,年齡都在27歲上下,但是身高和體態和受害人曹某某描述的犯罪分子的身高體態不符,因此予以否定。包鋼民建公司施工二隊在醫院里有四名夜勤人員,年齡在20歲至26歲之間,是否有嫌疑需要進一步核實——
為此,專案組對受害者曹某某進行第三次詢問,曹某某又提供了更為詳細的犯罪分子的細節特征:身穿毛衣、臉型是瓜子臉、左手的動作要遠多于右手。于是,專案組根據曹某某的敘述對犯罪分子進行了一次“刻畫”:男,年齡在20~25歲之間,身高1.64~1.66米左右,瓜子臉,操東北或河北口音,習慣性使用左手,外穿棉襖,內穿毛衣,騎自行車,手持鐵棍或改錐一類的兇器。調查范圍縮小到包鋼民建公司施工二隊在包鋼醫院的四名夜勤人員。
老照片,施工隊
在包鋼民建公司保衛科和勞資科的大力協助下,專案組調出了3月19日凌晨4時在包鋼醫院夜勤的四名工人的檔案和照片。先將照片給受害者曹某某進行辨認,首先曹某某自行將時年18歲的趙某否定掉,因為他是圓臉、且身高1米73。隨后又否定掉了長臉、身高1米78的孟某某。剩下的李秀峰和馬振峰,曹某某表示無法判定,且李秀峰和馬振峰都是瓜子臉、身高都在1米64左右,所以專案組的重點懷疑對象就集中在這兩個人的身上。
在否定掉趙某后,專案組根據趙某的父母都是共產黨員這一有利條件,偵查員們直接對趙某家登門拜訪。
在趙某父母的配合下,趙某提供了一些3月19日夜勤的情況:“那天,我和孟某某睡在東邊的打更房,李秀峰和馬振峰睡在西邊的打更房。大約5點左右,馬振峰來敲我們的門,是我給他開的門,他進屋后說:‘西屋太冷’。我看馬振峰內穿毛衣、外披棉襖……”
隨后偵查員又直接詢問了孟某某,對趙某的話進行求證。結果,孟某某也證實了趙某的說法,馬振峰確實在3月19日凌晨5點左右以“西屋太冷”為由來東屋睡覺。
如此看來,馬振峰的嫌疑提升了。
當排查工作逐步深入后,馬振峰的更多疑點被揭露出來:
1、趙某和孟某某都證實:在他們被專案組約談后,馬振峰就向他們打聽“公安局找你們干啥?”
2、調查發現,馬振峰的右手受過傷,所以他干活的時候習慣用左手,這和受害人曹某某反映的犯罪分析習慣用左手的細節相吻合。
3、馬振峰本人沒有棉襖,只有一件皮襖,但是同隊工友李某某有一件棉襖,趙某和孟某某也說3月19日馬振峰身上披的那件棉襖像是李某某的。
專案組于是找李某某談話,但是李某某一口咬定他那天一直把棉襖鋪在自己的鋪位上墊著睡覺,沒有出借過。但是,經專案組指出利害關系后,李某某承認3月9日凌晨3時馬振峰說要去工地偷圓木,借走了他的棉襖和自行車,并在天亮后將棉襖和自行車一并送回的實情。
經側面多方打聽,馬振峰確實在3月19日凌晨將一根圓木用自行車拉回了家,因此馬振峰被專案組正式列為重大嫌疑對象。
4月17日,經局長批準,專案組正式傳喚馬振峰,不過馬振峰到案后佯裝鎮靜,一口咬定自己除了在3月19日凌晨在工地偷了一根圓木回家之外“什么壞事也沒干過”。即便在有相關關系人證詞的情況下也只承認對曹某某實施搶劫,拒絕承認對曹某某實施過強奸。不過,當曹某某在聽到了馬振峰說話的聲音后極為肯定地表示:強奸自己的就是這個人!
這種情況下,審訊的“強度”就升級了,一輪“大記憶恢復術”后,馬振峰最終承認:自己是在偷了圓木回家,然后騎車回工地的途中遇到了曹某某,臨時起意追上她并對她實施了強奸和搶劫。其供述的時間、地點、行動路線、使用的兇器(改錐)等細節和受害者曹某某描述的受害過程完全吻合,并且專案組在馬振峰家搜出了曹某某的錢包以及部分糧票、澡票和理發票。
最終,本案歷經二十七天的戰斗終于告破,馬振峰最終因搶劫罪和強奸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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