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在阿克塞縣法院審結的一起民事糾紛中,出現了令人欣慰的一幕:在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立案前,另一方當事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讓糾紛得以快速實質解決。
此次糾紛源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張三(化名)與被告李四(化名)就交通事故中車輛碰撞賠償損失產生分歧,原告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判決,要求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6576.5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判決生效后,被告起初并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這讓原告一度準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就在原告著手準備相關材料時,事情迎來轉機。法官聯系被告答疑釋法,情理法融合引導其自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傾聽被告的心聲,解心結、釋法結。在法官多番努力下,被告表達了愿意即刻履行法律義務的意愿。最后,在法官見證下,被告當即當場向原告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并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原告對被告主動履行的行為表示認可和感謝,這場糾紛就此圓滿落幕。
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彰顯了法律的威嚴,也體現了當事人對法律的尊重。在無需法院強制執行介入的情況下解決糾紛,既節省了司法資源,也避免了雙方當事人可能因強制執行產生的矛盾進一步激化,是實現司法溫度與效率的雙贏。(朱德孜劍)
來源:阿克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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