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實控人或者大股東,有市值約4.1億元的股份,但現在是“燙手山芋”,需要盡快出手,有什么高招?
最佳答案是離婚。
3月21日,上市公司金圓股份(000546.SZ)一紙公告引發市場關注:公司原實控人趙輝與潘穎離婚,后者分得趙輝持有的全部股份,對應市值約4.1億元。
據公告,趙輝將其直接持有的金圓股份8.505%股權及間接持有的金圓控股7.67%股權全部轉移至潘穎名下。交易完成后,潘穎合計持有公司10.75%股份,成為重要股東。
表面上看,這是一次常規的財產分割。不過,2023年10月至12月,趙輝曾通過虛構貨款名義,將上市公司4億元資金轉至關聯方,用于償還母公司債務。這一行為因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被吉林證監局處罰150萬元。而此次離婚分割的股權中,部分股份仍處于質押狀態,需解押后才能過戶。兩起事件時間線高度重疊,難免讓投資者擔憂股權分割是否與債務風險存在關聯。
離婚后,金圓股份實控人由趙璧生、趙輝父子變為趙璧生一人。盡管潘穎承諾“在趙輝不得減持期間不減持股份”,但關鍵股東變動仍可能影響公司決策穩定性。
從更深層次看,金圓股份暴露的不僅是實控人道德風險,更是公司治理的系統性漏洞。根據吉林證監局調查,公司4億元資金被違規占用長達三個月,卻遲至2024年4月才披露。這種“先挪用、后補票”的操作模式,反映出部分民營上市公司仍將企業資產視為“家族錢包”。盡管監管層已對趙輝個人處以150萬元罰款,但投資者更期待看到公司內控機制的根本性改革。
實控人將上市公司視為“提款機”,甚至試圖通過婚姻關系變更來轉移資產時,受損的不僅是中小股東利益,更是市場整體信用基礎。然而,這樣的事件仍然在重復發生。
去年1月
,長春高新第二大股東金磊與其配偶王思勉的離婚協議,對市值高達40.04億元的股份分割一事引起了廣泛關注。這一涉及巨額財產變動的事件,不僅凸顯出大股東婚姻關系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影響,更在實踐中,將對監管層對于“離婚式減持”行為的新規成效幾何,有了一次現實層面的檢驗。
根據協議,金磊持有的3001.41萬股股份轉至王思勉名下,占公司總股本的7.42%,本次權益變動后,金磊持有公司463.15萬股股份,持股比例減至1.14%。而王思勉此前并未持有公司股份,如今則一躍成為長春高新第二大股東。
對此,有不少網友質疑,這會是一次“離婚式減持”么? 2020年至2021年期間,金磊多次減持公司股份。根據長春高新公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間,金磊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40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106%,套現約16.85億元;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間,金磊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繼續減持,累計減持達809.3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9997%,套現約35.86億元。兩次集中減持累計套現達52億元。
金磊因婚姻變動,從大股東變成小股東,是否借離婚為后續減持做好鋪墊,也就成為網民議論和質疑的話題。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離婚,原本是私人領域的情感糾葛和財產分配問題,然而觸及到公司股權結構變化,尤其是大額股份的轉讓,便超越了家事的范疇,成為資本市場密切關注的社會焦點。近年來,“離婚式減持”的爭議頻現,其背后牽涉的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對股民權益、市場穩定及法治環境均產生了深遠影響。
據每日經濟新聞2023年7月報道,根據金杜研究院統計,僅僅2023年上半年,上市公司至少公告股東離婚分割股份案8件,離婚后計劃或實際減持股份案件9件。其中10件的離婚股東為上市公司實控人或一致行動人。對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市公司股東離婚分割公司股份有關事回應稱,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2023年8月25日,滬深交易所針對細則適用問題給出明確答復,強調了在離婚、法人終止或公司分立等特定情況下分配股份時,過出方和過入方應合并計算并持續共用大股東減持額度的規定。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離婚導致股份轉移,夫妻二人將共享同一減持額度,并受到同等嚴格的減持監管約束。此舉旨在防止借由離婚手段規避減持限制,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長春高新的案例恰好成為這一減持新規落地實施的試金石。按照新規,雖然金磊不再是大股東,但同樣要遵守“過出方和過入方應合并計算并持續共用大股東減持額度“這一規定,遵守相關法規關于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也因此,金磊、王思勉承諾,在完成股份非交易過戶相關手續的12個月內,不以任何方式減持各自所持有的長春高新股票。
不過,一年之后,作為小股東的金磊,一旦要出清自己所持的股票,無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履行以下義務: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如此“靜悄悄的操作“,有利于減少因大股東董監高集中減持造成的股價波動,在高位集中套現。
這無疑暴露出當前資本市場法規在應對特定情況下的潛在漏洞:盡管“離婚式減持”已有了明確的規定約束,但在從大股東轉為小股東的身份轉變過程中,如何有效監督和管理減持行為以保障市場的公平透明,仍是一道待解的命題。
每次上市公司“天價離婚案’,股民第一反應是湊熱鬧,事后才漸漸反應過來:原來,我才是為此買單的那個人。
因此,在制度層面,我們應進一步思考如何打上制度補丁,例如,可考慮針對原大股東因特殊原因導致持股比例降至一定閾值以下后的減持行為,增設過渡期的披露要求,或者引入動態調整的披露機制,依據減持規模而非單純持股比例來決定信息披露的強度。
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婚姻解體,帶來的不只是八卦談資,更是對監管機制、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叩問。當婚姻契約與公司治理糾纏不清時,敲響的不僅是金圓股份等上市公司的警鐘,更是整個資本市場規范發展的長鳴之鐘。
作者簡介
當你關注財經和時事熱點時,我愿與你分享背后的故事和觀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