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福建省浦城縣法院執行庭
控告事項:
控告浦城縣法院執行庭在執行本人與汪秋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存在不作為、慢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與當事人溝通隨意將多年積壓的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下簡稱“終本”)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執行庭在明知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未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進行追討和執行,嚴重損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特向上級法院及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請求依法查處,并立即恢復案件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況
控告人與被執行人汪秋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業經福建省浦城縣法院2024年10月24日審理并作出(2024)閩 0722 民初 1413 號民事判決書,汪秋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徐德忠支付租金75500 元;判決書生效后,汪秋林未履行還款義務,控告人依法向浦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5)閩0722執150號。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浦城縣法院執行庭卻多次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隨意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執行庭違法違紀事實及具體理由
1、首次終本理由不充分,未窮盡執行措施
(1)、執行庭在執行(2022)閩0722執251號案件(欠款本金1萬元)時,以被執行人汪秋林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于2022年6月20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控告人后續調查發現,汪秋林利用符琳倩6228481099441195675賬戶于2023年2月10日向控告人的朋友陶標償還了借款本金人民幣2萬元,證明汪秋林有還款能力但拒不還款,繼續利用他人賬戶進行經濟往來以逃避執行。執行庭在裁定終本前,未對此重要財產線索進行核實和追查。
(2)、執行庭未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報告財產,也未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導致被執行人汪秋林逍遙法外,繼續從事經濟活動。
2、恢復執行后再次終本,未認真核實新證據
(1)、控告人發現新證據后,依法向浦城縣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案號為(2025)閩0722執恢97號。然而,執行庭在恢復執行過程中,仍未認真核實控告人所提供的財產線索。例如,控告人已提供汪秋林新的手機號19372282630,并利用此微信和支付寶進行消費的證據,但執行庭卻未予重視和調查。
(2)、控告人還提供了汪秋林名下建設銀行6217002920101283449賬戶余額有28558.94元的證據,但執行庭卻未依法對該賬戶進行凍結和劃撥。
(3)、控告人還請求執行庭調查汪秋林妻子秦綺(身份證號碼500111198805040026)名下的財產,以及查封汪秋林名下企業財產——祁東縣永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洪橋街道辦縣正東路67號,法定代表人:汪秋林,注冊資本:1680萬元,汪秋林持股34%),但執行庭卻未予采納和執行。
3、執行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執行庭在執行過程中,明顯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例如,在明知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卻未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進行追討和執行;在未窮盡一切執行措施的情況下,就隨意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嚴重損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執行庭0599-2873382電話基本處于無人接聽狀態,即使偶爾有人接讓轉告后續也是杳無音信;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
被執行人汪秋林在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利用他人賬戶進行經濟往來以逃避執行。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執行庭卻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法律依據與請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福建高院下發的《關于全面推進交叉執行工作的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必須窮盡一切執行措施,絕對不允許在未告知申請執行人相關情況的前提下,就悄然將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然而,浦城縣法院執行庭在執行本案過程中,卻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隨意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嚴重損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為此,控告人特向上級法院及有關部門提出如下請求:
1、依法查處浦城縣法院執行庭在執行本案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內部交叉執行,變更案件承辦人,重新辦理該案。
2、立即恢復案件執行,對被執行人汪秋林采取定位、凍結銀行賬戶、查封企業財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3、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汪秋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4、發布懸賞公告,鼓勵社會公眾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5、切實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執行。
#懇請福建省高級法院 王孔堅 副院長及法官懲戒委員會督查;
#懇請福建省高級法院 執行局 黃浩洪 局長督辦糾錯
#懇請南平市中級法院 吳小兵 副院長 督辦糾錯
#懇請南平市中級法院 執行局 廖林雄 局長 督辦糾錯
#懇請浦城縣法院 鄧琪輝 院長履行院長糾錯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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