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 央視網
景來律師導讀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案重審有了判決結果。
3月19日,據澎湃新聞報道,邢志強家屬稱,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值得一提的是,烏蘭察布中院2023年8月25日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邢志強槍擊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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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30年前的槍擊案,從“正當防衛”到“故意殺人”
據封面新聞此前報道,1995年6月6日傍晚,內蒙古四子王旗發生一起槍擊案。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民警的邢某強攜槍和朋友到當地水庫射擊打靶,遇到駕駛摩托車的男子孟某清。因懷疑對方的摩托車為盜竊所得,邢某強上前攔截,孟某清逃離。在追逐的過程中,邢某強被孟某清持刀劃傷,孟某清則被邢某強攜帶的槍支擊中,兩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邢某強的親屬邢女士此前向記者出示一份四子王旗公安局在1995年出具的《關于邢某強在孟某清一案中實施行為屬正當防衛的認定》,文件顯示,經過該公安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邢某強在該案中實施的全部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但事發25年后,已升遷至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的邢某強在2020年被監委留置,這起舊案再被翻起。該案中曾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邢某強,面臨故意殺人的指控。2023年,烏蘭察布中院一審判決邢某強無期徒刑。邢某強上訴后,內蒙古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從“正當防衛”到“故意殺人”,多年后案件性質出現重大反轉。此外,當年的相關卷宗以及涉案槍支等物證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證言等為20多年后重錄。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案件在烏蘭察布中院重審庭審并宣布擇期宣判。庭審圍繞案發經過、邢志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被害人孟永清的死亡與槍彈傷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等方面展開激辯。其間,關鍵目擊證人、專家輔助人等相繼出庭作證。
在重審庭審中,在法庭辯論環節結束后,被告人邢志強作最后陳述,他再次強調自己當年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行為。他懇請法庭宣判認定他無罪。
2025年3月19日,該案重審一審在內蒙古自治區卓資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邢某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孟某禮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7099元。
判決書詳載重審為何改判
對于重審將罪名改判為故意傷害罪,烏蘭察布中院在重審一審判決書中進行了解釋。
法院認為,被告人邢志強作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發現形跡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圖攔截、盤問未果且遭到襲擊后,追趕行為具有正當性,但在現實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擊。孟永清背部中槍,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時就醫且自行取彈導致傷口感染,經搶救無效死亡,邢志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結合證人證言反映的開槍距離、小口徑步槍的性能、邢志強與孟永清的關系、津實鑒定中心鑒定意見及出庭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意見等,以及邢志強事后能第一時間向局領導報告事發經過的情節,能夠排除邢志強有積極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觀故意,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依法予以變更。孟永清駕駛摩托車沖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強受傷,對案件引發具有過錯,可對邢志強酌情從輕處罰。孟永清及其近親屬為躲避警察而延誤治療、孟永清自行剖取彈頭的行為對死亡結果產生影響,亦應對邢志強酌情從輕處罰。
烏蘭察布中院遂作出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被告人邢志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共計27099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記者從邢志強家屬處獲悉,是否考慮上訴,他們聽取邢志強本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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