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大連中心主任張添強)
針對一些經營者以低價誘惑消費者辦卡,消費者預付相關款項后又“提錢跑路”,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在大連市消費者協會的部署下, 3月21日中午,大連廣播電臺財經頻道,邀請大連市法學會法治文化基層行志愿服務隊、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馮丹丹、林海玲律師做客直播間,通過“直播連線、以案說法”的方式,向市民介紹遇到有關預付式消費糾紛時如何正確維權。
在美容店辦了一張3000元固定套餐項目,消費了三次美容店關門了怎么辦?
王金海律師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此明確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某商場一柜臺出租給一制作面點的自然人,該經營者發放預付卡,聲稱在此攤位購買面點8折優惠,半年后后來這個人經營不善“跑路”了,現在卡里還剩100余元,商場是否有退卡責任?
馮丹丹律師說,針對此情況,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了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如果經營者在商場有保證金,則優先退還消費者的預付卡剩余的錢。另外,消費者在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嚴格依法,避免不當加重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有一家游泳館銷售不記名優惠卡,游泳一次竟然10元錢,不夠成本,許多市民購買,但一個月后,游泳館黃了,上百市民購買了卡,有的還沒有消費過一次,后來發現經營者又在其他地方又承租了一家游泳館,又開始銷售預付卡了,對原來的老卡也不承認了。
林海玲律師說,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跑路”現象頻發,這種情況就屬于“職業閉店人”,惡意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從中牟利。因此,這個游泳館的經營者涉嫌“職業閉店人”,以欺詐為目的誘使消費者充值,涉嫌詐騙罪。一旦發現這種情況,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經營者涉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有些不記名會員卡辦了不退,不能轉讓,丟了不補……店家這些規定是否有效?
王金海律師說,最高法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受讓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權利,還享有請求經營者更名、修改密碼的權利。
一市民在家附近辦理了一張健身卡,使用一半后搬家了,新家距離健身房較遠,想退卡是否可以?
馮丹丹律師說,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可與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因此,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服務合同,退還預付卡內剩余的錢。
一市民辦了一張洗車卡,還沒有使用發現有一家更便宜的洗車店,是否可以要求退卡?
林海玲律師說,七日無理由退款規則有利于貫徹誠信原則,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司法解釋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但是,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三位律師提醒市民,預付式消費經常是購買一張卡,雙方并不會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難免面臨“舉證難”的問題。市民在辦理預付卡時,對于金額較大的預付卡,要求店家提供書面合同。對于金額較小的預付卡或不記名卡,應當注意通過手機拍照、視頻方式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連市法治文化基層行志愿服務隊在大連市法學會的領導下,積極為社會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通過為市民解釋規范預付式消費的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助力增強市民消費信心、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營主體誠信守諾,讓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在更加誠信友好的市場環境中開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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