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臨泉法院妥善辦結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自訴人撤訴結案。
三年前,劉某東與王某婷因退還彩禮問題發生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婷自愿一次性退還給劉某東彩禮等共計人民幣21.5萬元,并退還購買的黃金首飾。但王某婷退還5000元后,未按調解協議履行剩余款項,劉某東便以婚約彩禮糾紛訴至法院。
臨泉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婷返還劉某東彩禮款21萬元及黃金首飾。但在判決生效后,王某婷未自動履行生效判決,劉某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王某婷未主動履行,經法院通知后,也未主動申報財產狀況,法院對其作出罰款、拘留決定并向其送達決定書后,其仍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劉某東向臨泉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王某婷的刑事責任。經調查發現,王某婷涉嫌在執行階段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致使案件無法執行到位。
執行裁決團隊承辦法官立即與王某婷及其親屬聯系,告知王某婷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已依法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自訴,追究其刑事責任。迫于刑事處罰的威懾,王某婷親屬主動向法院執行賬戶轉賬6萬元,但其余款項仍未履行。
為快速、高效兌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承辦法官多次與與雙方當事人電話溝通,向王某婷釋明拒執罪的法律后果及影響,規勸其要敬畏法律,不能試圖挑釁法治威懾力。王某婷迫于壓力,一次性全部返還剩余款項和黃金首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劉某東申請撤回刑事自訴,不再追究王某婷刑事責任。本院依法裁定準予劉某東撤回自訴。
該案成功辦理,不僅有力打擊了規避執行、拒不執行的行為,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勝訴權益,更彰顯了司法裁判的權威與公信力。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入罪情形,完善了自訴程序,拓寬了救濟渠道,釋放了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嚴厲打擊的強烈信號。
在此,嚴正告誡被執行人,要及時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被發現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作為犯罪處理或從輕處罰;頑抗到底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臨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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