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了二婚帶兒子的老婆,結婚5個月男方就給逼得過不下去了,但男方擔心婚后父母全款給買的房,現(xiàn)在離婚女方能分一半嗎?
有網友說他有個朋友,35歲時和一個二婚帶孩子的女子結婚,上午領證下午買房,全款100多萬都是男方父母出的,因為女方要安全感所以加了名。但結婚5個月男的就過不下去。原因是男的工資五千多,女方要求全部上交,但是工資給女方之后,女方連吃飯的錢都不給,讓男的再管他父母要錢去。男的想離婚,但不知道這房怎么分,問加了名是不是要分給女方一半?
楊律師分析一下,好多人都反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說司法解釋對女方不公平。其實法院也真是給逼得沒辦法才出這樣的司法解釋。如果簡單按物權法和原婚姻法規(guī)的理解,不動產所有權以產權登記為準,婚后買的房子又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的話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就是正常的分割原則。但是,比如剛才這種情況,男的一家掏空積蓄買套房子,娶媳婦結婚,然后女方不好好過日子,沒幾個月就離婚,還能分走一半份額,這結果真的公平嗎?老這么搞弄不好是要出人命的。
這種情況,現(xiàn)在應該適用司法解釋二第8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shù)木唧w數(shù)額。”
楊律師認為,按這個規(guī)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真的現(xiàn)在能離婚,房子肯定判給男方,考慮幾個月的結婚時間,又沒有懷孕生育子女,再加上能證明是因為女方的要求太過分導致日子過不下去的這些因素,有一定可能性不用給女方補償,即使給數(shù)額也應該很少。當然,最終結果要看證據(jù),也有法官裁量權的因素。但是如果女方找理由拖著不離,時間越長不確定性就越大了。所以,結婚前還是謹慎些,房產加名這類事,如果有什么條件也最好通過書面形式明確下來,否則就算有新司法解釋,碰到錯的人,損失大小也真不好說。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zhàn)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lián)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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