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鄉市看守所的地址在哪里?
▼地址:新鄉市新原路與靜泉路交叉口向南260米轉向西350米路南。
▼乘車路線:
1、新鄉市火車站乘坐11路公交車到新飛大道靜泉路站下車,沿新飛大道向北步行150米向西200米,在新原路與靜泉路交叉口向南260米轉向西350米路南路南。
2、新鄉東站在高鐵東站站乘坐191路公交車到新飛大道靜泉路站下車,沿新飛大道向北步行150米向西200米,在新原路與靜泉路交叉口向南260米轉向西350米路南路南。
二、家屬可以為羈押在新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一些衣物嗎?送衣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新鄉市看守所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為其送物,家屬可以直接到新鄉市看守所接待服務大廳現場辦理送物業務。
▼但是,家屬在送物時務必要提前將所送衣物的商標、金屬物、繩子等違禁品拆掉,避免無法接收。
▼切記!家屬不要私自在衣物中夾帶、隱藏信件、紙條、照片等違禁物品。
三、家屬可以為羈押在新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繳納日常生活費用嗎?相關的規定和流程有哪些?
▼新鄉市看守所目前暫不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為其繳納日常生活費用。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在新鄉市看守所,家屬可以委托律師過去會見嗎?關于對犯罪嫌疑人供述具體排除范圍的規定有哪些?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羈押在新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擔任其辯護人。辯護律師接受委托以后,可以到看守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辯護律師接受家屬代為委托的,可以先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告知委托事宜,明確委托關系。辯護律師在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同意,并在會見筆錄里注明。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對采用下列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一)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上述條款直接引用了 “兩高三部”《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的內容。
第一類情形是將“刑訊逼供”具體化為“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實踐中,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或者變相使用肉刑等方法較為常見,也是導致冤錯案件的主要原因。該條對“刑訊逼供”作了具體解釋,即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或者變相使用肉刑等方法。
第二類情形是嚴重威脅。盡管與刑訊逼供相比,威脅沒有直接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實施暴力或者體罰虐待,但因涉及對自由意志這一基本人權的侵犯,所以在侵犯人權的程度上接近刑訊逼供,兩者同屬強迫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威脅方式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恐嚇將對其使用暴力,揭露其個人隱私或痛苦往事,對其近親屬采取強制措施,對其配偶、子女追究相應責任或者影響子女前途,對有病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恐嚇將對其不予治療等。
▼要注意的是,上述排除情形有如下限定:
一是威脅的范圍,限于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是威脅的程度,應當是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供述的程度。對于訊問過程中的一般性的威嚇、呵斥,由于程度輕微,不足以迫使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供述,并不構成威脅。
第三類情形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實踐中,除刑訊逼供等典型非法方法外,比較常見的就是通過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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