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明律如是說
有一對兒兄妹,哥哥大A(化名)、妹妹小C(化名),兩人都移民到美國,都入了美國籍。
兩人的父母還在國內某城市,于近年先后去世,都沒有留下遺囑。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就去世了,父母總共只生育了大A、小C兩名子女,也就是說兩人是父母唯二的繼承人。
兩人就父母的遺產應該如何繼承(主要是兩套市價總共1000余萬的房屋)無法協商一致,哥哥大A就聘請了律師老王(化名),在國內起訴了妹妹小C。
案子立上了,也排期出傳票了,老王律師把相關12368短信通過微信轉發給在國外的大A。
大A收到后,按捺不住,微信發了起訴狀、傳票等給小C示威、施壓。
小C收到后,聘請了律師小李(化名)應訴。
小李律師整理好應訴手續和己方證據后,電話聯系書記員,說要給法院交材料。書記員,說,不急,再等等,我們還沒送達呢。
小李律師通完電話后,微信反饋給小C,讓在國外的小C注意查收法院送達的材料。小C回,好的。
結果呢,眼看著開庭日期快到了,左等右等的小C還是沒收到法院送達的材料。小C比較著急,讓小李律師去問問看。
小李律師又打電話給書記員,書記員說,出了點兒狀況,再等等。小李律師有點兒納悶,問,啥狀況?書記員不回答。
結果呢,開庭前幾天,小李律師再去問時,書記員說,你們不用應訴了,案子被駁回起訴了。小李律師挺開心的,問,怎么回事?書記員還是不回答。
第二年,小李律師轉所了,好巧不巧,轉到老王律師所在的律所了。
有一次大家閑聊時,小李律師說起這個事情。老王律師說,我知道,我就是大A的代理律師。
老王律師講,案子起訴后,法院要給在美國的小C送達起訴狀、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法院稱不僅要送達這些文件的中文版,還要送達相應的英文版,需要由法院委托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
大A聞訊后,表示很生氣,他認為法官在“刁難”原告,被告也是中國人,看得懂中文的,要什么翻譯件?簡直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老王律師說,從法律層面而言,您和小C都不是中國人了,你們是美國國籍,是美國人。
大A說,就算我們是美國人,我們也看得懂中文的啊。
老王律師解釋,這不是看不看得懂中文的問題,而是《民訴法》規定的。
大A問,啥規定?
老王律師一時語塞,說,待會兒我發給您。
老王律師檢索了一下,發了一些法律規定給大A。
《民訴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時,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文書,是指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以及其他司法文書。
第十五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送達司法文書,根據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翻譯件的,應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
大A看了后,表示了異議:第一,民訴法說“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我不要求翻譯;第二,那個規定“在國內沒住所”的人才適用,我和小C回國都有房子住的,除了父母的房子,我們還都在國內有其他房子的;第三,“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翻譯的”,具體啥有關規定?
老王律師解釋,小C也是當事人,她可能要求翻譯的;房屋不等于住所,住所是經常居住地的意思;法院要求翻譯,應該是有規定的。
大A還是不接受,老王律師勸說后,大A說,這樣吧,入鄉隨俗,我退一步,讓我來翻譯吧,我英語專八,托福雅思都是高分通過。
老王律師說,這不是您懂不懂英語的問題,這是……
大A打斷了老王律師的話頭,說,你看不出嗎?法官就是在故意“刁難”我們,提出了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我們必須頂住,據理力爭,要不然,判決也會被刁難拿捏的。你就這樣回法院,看他們怎么說。
老王律師硬著頭皮給承辦法官反饋說,原告不同意提供翻譯件,認為不需要。若法院堅持要求提供,原告可自行翻譯。
承辦說,代理人,你是律師,你自己說說看,這話合適嗎?
老王律師……
老王律師反饋給大A,大A認為老王律師屁股坐歪了,沒有幫其依法爭取,讓老王律師硬氣一點兒,堅決抵制法院的“刁難”。
老王律師……
過了幾天,法院委托的翻譯機構把繳費短信發給了老王律師,小幾千塊。
老王律師轉發給大A,又被大A一頓數落。
老王律師反饋給法院,承辦說,這樣吧,我們出個法院落款的告知書吧,你轉給原告。
法院發了個12368短信給老王律師,里面有份告知書,大意是:原告,現通知你及時支付相應翻譯費,否則,不利后果自行承擔云云。
老王律師收到告知書后,沒有立即轉發給大A,而是好好研究了一下相關規定,準備掰開揉碎了給大A說伐說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五條
人民法院委托外國送達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和進行民商事案件調查取證,需要提供譯文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翻譯件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但應由翻譯機構或翻譯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譯文與原文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向國際司法協助專辦員、國際司法協助統一管理部門報送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請求時,應當制作給國際司法協助專辦員或者國際司法協助統一管理部門的轉遞函,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一)向在國外的法人和非中國籍公民送達1.所送達的各項文書應當附有被請求國官方文字的譯文,對于不同地區使用不同官方文字的國家,如加拿大、瑞士等,應當附有該地區所使用的官方文字的譯文。……2.所送達的文書應當一式兩份,分別裝訂為兩套文書。每套文書應當獨立成冊,參照下列順序裝訂:(1)起訴狀中文及譯文;(2)應訴通知書中文及譯文;(3)傳票中文及譯文;(4)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中文及譯文;(5)舉證通知書中文及譯文;……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準備充分后,老王律師轉發了法院的告知書,并和大A通了微信電話。
老王律師說,本案被告小C為美國籍公民,您作為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位于美國,本案屬于涉外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辦理涉外送達,辦理涉外送達過程中應當按照前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本案需要向小C送達的司法文書中應當包括起訴狀中文及譯文、傳票等材料的中文及譯文,且應當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國內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并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原告負擔相應的翻譯費用。如果您拒不繳納,可能會有不利后果。
大A不以為然地問,什么不利后果?法院明明就是在刁難我們,你還幫他們說話?!
老王律師……
結束微信通話后,老王律師又用微信文字發送了相關規定,并建議大A及時繳納翻譯費。老王律師說,您這案子案件受理費都交了不少錢,為了小幾千的翻譯費慪氣,不值當。
大A很生氣,譴責了老王律師的“是非不分”、“沒有職業操守”,并表態,肯定不付翻譯費,要和刁難他的法官死磕到底。
老王律師反饋給法院,承辦讓老王律師來做個談話筆錄,并把相應微信記錄錄屏發到12368里。
后來呢,大A求錘得錘,被法院以“原告不負擔翻譯費用的行為導致本案不能向被告依法送達相關訴訟材料,無法繼續進行本案的訴訟程序”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壞消息:大A的案子被法院踢出來了。
好消息:駁回起訴的話,案件受理費會退回來。
另一個壞消息,大A不信任老王律師了,鬧著解除委托,退費。
最終,老王律師退了一部分律師費給大A。
小李律師安慰老王律師,前輩,您別傷心了,我這邊后來也給小C退了部分律師費的。
老王律師白了一眼小李律師,哪能一樣嗎?你那是沒干活被告沒了案子歡歡喜喜退費的,我這是干了好多活原告案子被踢生氣吐血哇啦哇啦退費的……
這起案子,承辦應該蠻開心的,裁定駁回起訴,結了一個案子,不用開庭,也不用寫判決書。
大A咋就這么偏執這么犟呢?他為啥認為法院在“刁難”他呢?
本案這種情形,法院算是在“刁難”人嗎?
反右荒唐而可悲,是一場文化科學大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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