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博主爆料了陜西安康市平利縣某礦山因安全措施缺失釀成多名礦工嚴重燒傷的慘劇,受傷工人仍在病床上與傷痛抗爭。然而,這場本應引發安全生產反思的悲劇,卻在輿論場中演變成一場更為荒誕的“滅火行動”。當地官方不僅未及時啟動追責程序,反而將“消除輿情”作為首要任務,采取一切手段刪帖。這場事故撕開的不僅是礦山的安全漏洞,更是基層治理中根深蒂固的“捂蓋子”邏輯。
此次涉事礦山的投資人張某作為已被列入失信名單的地產商,卻能跨界經營高危礦業,這一事實本身便暴露出監管體系的致命漏洞。我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投資人需具備相應資質。但現實中,失信企業通過“借殼經營”“掛靠資質”等手段規避審查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2022年湖南某地煤礦事故中,實際控制人正是因環保問題被列入“黑名單”的建材商,其通過收購空殼公司“洗白”身份繼續經營,最終導致頂板坍塌致3人死亡。此次燒傷事故更折射出基層安全監管的“三張皮”現象,一是只要檢查留痕化,監管部門只滿足于臺賬“齊全”、培訓“記錄完整”,卻對施工現場實質通風系統老化、消防設備缺失等風險視而不見;二是對處罰空心化,如2023年安康市某采石場因未配備安全員被罰5000元,僅相當于企業單日利潤;三是對整改形式化,涉事企業常以“停產檢修”應付督查,暗地卻繼續違規生產,形成“檢查-罰款-復產-再出事”的惡性循環。
這些現象揭示了當前安全生產監管中的深層次問題,即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盛行,使得真正有效的安全管理難以落實到位。在輿情管控方面,權力“滅火器”下的真相困境,事件中最令人不安的,是地方政府面對輿論監督時的條件反射式反應。從過往案例可見,此類應對已形成固定“操作手冊”首先是信息封鎖,如2021年山西某礦難中,當地要求醫院不得接收記者采訪,傷者被轉移至異地治療;二是將信息定性“謠言”,2020年山東某礦難初期,當地政府試圖將網上傳播的消息定義為“謠言”,并追究發布者的責任;三是威脅刪帖,本次事件中,有爆料者反映接到警方電話,要求刪除曝光內容,并受到言語威脅。這種做法不僅未能有效解決問題,反而進一步激化了公眾的不滿情緒,損害了政府公信力。正確的應對方式應當是尊重輿論監督,及時公開透明地回應社會關切,積極采取措施整改問題,而不是一味追求表面的“和諧穩定”。
眾所周知,要重塑安全生產與社會治理新理念,必須從根本上解決類似礦難頻發的問題,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必須強化法治保障,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完善監管機制,建立多部門協同聯動的長效監管機制,杜絕“九龍治水”現象,實現全過程、全方位監管;必須提高公眾參與度,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安全的良好氛圍;必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確保在事故發生后能夠迅速、科學、有效地開展救援工作。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告別“滅火”思維,讓每一個生命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構建一個更加安全、和諧的社會環境。
安康平利的礦難是一面鏡子,它映照出我們在安全生產和基層治理中存在的諸多不足。面對這面鏡子,我們應該勇敢正視問題,勇于擔當責任,以實際行動推動改革,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更加美好的明天。愿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在安全的環境中工作,愿每一條生命都能被尊重和珍視。來源:新浪微博 秦觀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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