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3.22
世界水日
3月21日上午,鄭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攜手鄭州河務局、鞏義河務局、滎陽河務局、中牟河務局在黃河南岸南裹頭廣場共同開展保護水資源法治宣傳活動。
2025年3月22日,是第33個“世界水日”,今年世界水日的主題是 “珍惜地下水,珍視隱藏的資源”。水,作為生命之源,是地球上所有生物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不僅滋養著萬物生靈,維持著生態系統的平衡,更是推動人類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
為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水資源保護合力,鄭鐵兩級法院以“法治守護水資源,共筑生命共同體”為主題,聚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大力強化與水利、河務、環保、自然資源等多部門的協同合作,通過“嚴懲犯罪+協同治理+全民共治”的司法實踐,為守護地球生命之源貢獻法治力量。鄭鐵兩級法院不斷推進環境資源審判體系的完善,對各類破壞水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秉持零容忍態度,以嚴格的司法裁判予以嚴厲打擊。在涉水資源的民事糾紛調解和行政訴訟案件審理中,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為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嚴格保護筑牢司法防線。
守護碧水長流,既是司法使命,更是時代責任。鄭鐵中院將以“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為指引,以更堅定的決心、更創新的舉措,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注入司法動能,讓法治清流潤澤中原大地,讓每一滴水都折射出法治的光芒!
某環保公司訴某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某市生態環境局對某環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線監測設備顯示3月12日、3月13日所排放的廢水總磷日均監測值分別為0.588毫克/升、0.748毫克/升,超過了公司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總磷的限值濃度0.5毫克/升。某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一案進行立案調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某環保公司罰款18.46萬元。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于2023年3月12日、13日某環保公司超標排放污水的事實并無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某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某環保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某環保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國家。如今,再生水循環利用被認為是破解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三水統籌”的可靠方案,而污水處理廠恰是具備了污水循環再生的重要功能。但污水處理廠一旦將未達標的污水排放到河道中,不僅會造成流域水環境污染,也會給市民的身體健康帶來威脅。某環保公司作為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在沒有確保污水已經有效處理達標后便進行排放,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釋法明理及時督促污水處理廠進行整改,并依法作出裁判,不僅有效遏制了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污水的勢頭,對推動提升工業園區污水收集處理效能、強化環境風險防范也具有積極作用。
某河務局訴某市引黃灌區事務中心取水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河務局系黃河流域一轄區河段水行政管理單位。被告某市引黃灌區事務中心系負責引黃灌區的水資源利用的地方水利部門。2023年3月,被告為解決趙口灌區抗旱應急用水發函申請農業用水,經原告審核,被告請求引用黃河水符合黃河水資源管理的相關規定,遂同意向被告提供農業用水,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價格向被告收取引水費用。2023年3月至9月期間,原被告共同確認引水量后,被告依約向原告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的水費,但2023年9月的水費,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水費金額并無異議,僅對支付方式有異議,原告認為被告作為用水方,應當直接將水費支付給原告,但是被告認為其應根據相關規定,將水費支付給河南省某水利保障中心某分中心,由該分中心將水費支付給原告。為妥善解決雙方爭議,避免之后再出現此類糾紛,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就黃河用水的申請和水費支付方式達成調解協議。之后,法院向被告發送司法建議,對之后的用水申請和水費結算程序給出相應的建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由于黃河水資源利用引發民事爭議的典型案例。沿黃地區集中了全國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糧食主產區,但生態脆弱、水資源短缺仍是黃河流域最突出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專章規定“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并規定了取水許可、節約用水的水價體系等制度,用法律明確了對黃河水資源的保護。本案中,被告某市引黃灌區事務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責在于充分利用黃河水引水指標,保障農業灌溉用水。原被告雙方在黃河水引水用水過程中,由于水費支付方式引發爭議,不利于后續灌區引水工作的順利開展。法院在組織調解,促進個案爭議化解的同時,積極能動履職,向當事人發送司法建議,對后續同類情形處理給出建議,從源頭上解決糾紛,有助于在法治軌道上促進黃河水資源高效合理利用,保障灌區農業生產,減少因干旱引發的社會問題,支持農業和民生,促進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
來源:鄭鐵中院
審核:張宗磊
編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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