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張雨澤的法學樂園
我租給你一套房子,你是承租人,如果我后來把房子賣了,新房東必須允許你住到租期屆滿為止,我和新房東之間的房屋買賣不能破除你的租賃權,此為買賣不破租賃。但是,如果我是2月1日和你簽訂房屋租約,2月10日把房子交付給你居住,而我在2月5日就把這房子賣給了張三并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那張三想讓你搬出去,你能不能對張三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不能,因為買賣不破租賃必須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時候,這房子在你承租人占有狀態下才可以主張。而這個例子中,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并未占有房子,那是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
再進一步,在先抵押,后出租的情況下。承租人能否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關鍵就是看“承租人是否知道自己租賃了一個抵押物”。我在把房子租給你之前,已經把這房子抵押給了銀行,現在銀行對這房子有一個抵押權。后來,我又把房子出租給你。別忘了,不動產的抵押是必須登記的,登記后不動產抵押權才成立。那你說你知不知道你租了一個“抵押物”?房子抵押是登記的,推定你是知道的。再后來,我償還不了銀行的債務,銀行要對這房子行使抵押權,把房子賣掉受償,房子被張三買走了,張三要求你搬出去,你不能對張三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因為這時候是“先抵押后出租”,你承租人租賃房子時知道房子上有銀行的抵押權,你還租賃,那你就得容忍抵押權帶給你的風險。并且承租人手里是一個設立在后的租賃債權,無法和銀行手里設立在先的抵押物權相對抗,法律此時優先保障銀行抵押物權的順利行使。
那如果我出租給你的不是房子,而是汽車,汽車屬于動產,我先把汽車抵押給銀行,動產的抵押只要簽了合同就成立,銀行有了汽車抵押權,但是沒有登記。之后,我又把這汽車出租給你,因為汽車抵押權沒有登記,推定你是不知道你租賃了一個抵押物。后來,我因為無法償還銀行債務,銀行行使抵押權把這車賣掉,張三買了以后要求你把車交出來,你是可以對張三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因為你不知道這汽車是先抵押后出租的,法律就優先保護承租人的交易安全,畢竟承租就是使用權的交易嘛。
再說一個特殊情況,我這房子先被法院給查封了,我又出租給你。你別疑惑門口貼著封條還怎么出租住人啊?咱這是一樓,咱出門走落地窗可以吧。在你租賃期間,法院拍賣了這房子,張三買走后,要求你搬出去,你也不能向張三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因為在民法理論上,法院的查封、扣押都看成是一個登記了的抵押權。此時,就相當于在這房子上先有一個登記了的抵押權,后來又出租給你。論主觀,推定你知道房子上有一個抵押權,你知道自己承租了一個抵押物,那法律也就不優先保護你的租賃交易安全了。論先后,人家法院查封在前,你租賃在后。論性質,法院的查封相當于登記的抵押,法院手里相當于有登記的抵押權,是物權,你手里只有一個租賃債權,債權當然抗不過物權。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之一是“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未占有租賃物”,二是“承租人租賃時,知道自己租了一個抵押物”。只要出現這兩大類情形,大膽下結論,承租人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反右荒唐而可悲,是一場文化科學大浩劫!
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為由確定管轄法院的界定標準
為什么禁止退休干部返鄉建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