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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山西大同陽高“訂婚強奸案”席某某家屬及其辯護律師處證實,該案刑事案件二審第三次延期,自2024年9月8日至12月8日。
>>>案件最新進展
“下周二上午刑事案開庭,下午民事案開庭”
3月21日,大同陽高“訂婚強奸案”席某某的母親鄭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我早晨剛接到法院通知,下周二上午開刑事庭,下午開民事庭。”
這起引發全國關注的案件因刑事與民事程序交織性行為定性爭議成為焦點。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結合最新進展和實務判例,帶大家一起讀一下本案的核心看點:
被告人席某某堅稱“未發生實質性性關系”,并提交關鍵物證——女方內褲未檢出精斑及DNA分型、處女膜完整等生物證據。而檢方指控其“暴力強迫”,援引女方案發后即時報警記錄及現場窗簾被點燃的異常行為佐證違背意愿。這點必將成為一場“證據攻防大戰”。
若二審改判無罪,國家賠償是個問題。席某某自2023年5月被羈押至今已22個月零16天,遠超同類案件平均審理周期。若二審改判無罪,其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主張每日436.89元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累計或超28萬元。
若二審維持原判(網傳一審量刑3年),席某某可能繼續申訴;若推翻強奸罪認定,女方或面臨《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的反訴。此案終審結果將對婚戀關系中性同意邊界的司法認定產生標桿意義,尤其可能影響“訂婚同居”“分手后性行為”等爭議場景的裁判尺度。
如果我是被告人代理律師,下面是我根據現有公開信息整理的代理詞: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被告人席某某的辯護人,現結合事實與法律發表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關注以下核心爭議:
一、客觀證據鏈條斷裂:生物檢材與電子數據均無法證實性行為發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強奸罪的基礎事實是“強行發生性關系”,但全案證據存在致命硬傷:
1. 生物檢材結論反向排除性行為
案發后提取的女方內褲、體表拭子等關鍵物證,未檢出精斑及STR分型,且《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明確記載“處女膜完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141條,“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而本案缺乏證明性行為實際發生的直接物證,僅憑女方單方陳述顯然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2. 電子數據提取程序違法導致證據失格
公訴機關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系偵查人員直接導出手機數據未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且未按照《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12條要求制作哈希值校驗記錄。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本案中,偵查機關至今未補正程序瑕疵,相關電子數據依法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二、程序違法疊加:超期羈押與辯護權剝奪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1. 超期羈押已構成重大程序違法
被告人自2023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至今日已羈押22個月零16天,遠超《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的普通程序審理期限(3+3+3個月)。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96條,“對于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但本案歷經三次延期,既未報請省級檢察院批準,也未向被告人及辯護人說明合理理由,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 公民辯護人資格爭議剝奪被告人救濟權
被告人之母鄭女士自2023年12月起申請以公民身份參與辯護,但一審法院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5條出具書面許可決定,亦未告知復議途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51條,“法院未依法許可公民擔任辯護人且未說明理由的,屬于剝奪當事人辯護權的重大程序違法”。
三、女方陳述真實性存疑:自相矛盾且無客觀證據印證
1. 關鍵細節無法自圓其說
女方聲稱“被暴力壓制發生性關系”,但《法醫學鑒定書》顯示其體表無任何約束傷、抵抗傷,與其描述的“激烈反抗”明顯矛盾。此外,案發后女方點燃窗簾逃離現場,卻未第一時間報警(實際報警時間為案發后19小時),此行為不符合常理性應激反應。
2. 報案動機存在重大利益關聯
女方在報案前已知曉被告人拒絕兌現婚約承諾(含11.8萬元彩禮及婚房產權爭議),結合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案發前3日女方曾發送“不領證就告你強奸”的威脅信息),不能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性。根據《刑法》第243條,辯護人已依法向監察機關提交《刑事報案書》,請求對女方啟動誣告陷害罪調查程序。
四、司法倫理與社會效果亟需平衡
本案若僅憑單方指控定罪,將嚴重沖擊婚戀關系中雙方性自主權的合理邊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106號指導案例要旨,“對于婚內或準婚姻關系中的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應結合雙方關系狀態、性行為前后表現、客觀證據等綜合判斷,防止客觀歸罪”。
綜上,本案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三重硬傷。辯護人懇請合議庭:
1.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撤銷原判并改判被告人無罪;
2.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立即解除對被告人的羈押措施;
3.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將女方涉嫌誣告陷害的線索移送監察機關。
辯護人: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 李肖峰律師
2025年3月25日
(附:證據清單及法律依據詳卷宗第26-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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