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接受涉嫌拐賣兒童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劉某的委托,指派張萬軍、牛春雁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現辯護人根據從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本案基本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見,并建議貴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決定不予批捕。
一、犯罪嫌疑人劉某被動同意將其女兒送養的不作為,并非以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不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7明確規定:“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意見》在列舉了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的四種情形(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的同時,又明確強調:“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在送養親生子女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問題上應當從嚴把握犯罪構成條件,對不具有明顯非法獲利目的,送養子女事出有因的,一般不宜認定為拐賣兒童罪。結合本案事實來看,犯罪嫌疑人劉某無非法獲利的目的,本案不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具體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劉某沒有通過出賣親生女非法獲利的主觀目的
犯罪嫌疑人劉某在河南某大學就讀期間,與犯罪嫌疑人賀某保持男女關系后未婚懷孕,因社會經驗淺薄人生及價值觀不成熟導致不良后果,迷茫中劉某曾想中止妊娠,但因醫生告知不適合引產后無奈生產,而作為在讀大學生,其顯然沒有能力和條件撫養孩子,未婚生育,其無法向家人交待,此時,劉某處于無奈和無助的困境,如何擺脫困境是其首要考慮的,沒有通過出賣親生女非法獲利的主觀目的。
(二)此案中,收取的費用并未明顯高于其生育孩子所產生的醫療費及營養費等費用
犯罪嫌疑人賀某私自送養親生女時,雖然收取了對方四萬元款項,但考慮劉某住院生產所產生的醫療費共計一萬七千多,且必然產生營養費,該四萬元并未明顯超出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支出。
本案中,對于收養人來說,經濟狀況較好,對其來說40000元并非巨額財產;結合從2018年的物價水平及劉某生產前后的花費來看,也并非巨額財產。
(本圖來源于網絡,與本案無關)
二、即便該案兒童犯罪,因某在產后特定環境的壓力下,基于人性弱點的消極不作為,其亦屬受害者
(一)劉某處在產后特定環境的壓力下,其亦屬受害者
據犯罪嫌疑人劉某本人陳述,其于2018年6月20日早上進手術室,八點多孩子出生,回病房醫生要求靜躺六個小時,在其靜躺期間,收養方前來,按其當時的身體狀態和精神狀態及環境壓力,很難期待其拒絕并反抗男友的送養行為,其本人亦屬受害者角色。
(二)劉某同意送養孩子行為系基于人性弱點的不得已,屬受害者不得已的不作為
1.劉某因其未婚先孕,不敢將此事告知父母乃至同學老師,父母、朋友之間都沒有給予其應有的關懷,其親情上孤立無助。
2.劉某系在校大學生,其個人生活條件不便,生育小孩后難以自行撫養,其經濟上孤立無助。
3.劉某因生產手術及發燒狀態,精神狀況極不穩定,在無力撫養、顧及顏面以及身體極度虛弱的情況下,不能期望其在產后第一天,挺著手術之身,反抗賀某的送養行為,其行動上孤立無助。
4.劉某因其男友在整個送養行為中的積極主動,劉某擔心如不遂男友其意,其男友撒手不管,局面會不可收拾。需要說明的是,本案的案發系劉某與在賀某分手后,賀某采取糾纏滋擾等方式欲達到其不法目的,在遭到劉某拒絕后,賀某基于其陰暗心理而報案,這恰恰印證出在送養嬰兒時,劉某已了解其男友性格,故而不敢拒絕和不能反抗的原因。此時,其心理上孤立無助。
(三)劉某只是被動知情部分犯罪行為,系不作為
1.生產手術當天正是劉某身體虛弱需要休養時刻,且有大片時間靜躺,其一方面沒有體力和精力參與孩子送養具體事宜。
2.其男友賀某是實施行為的始作俑者。整個送養行為一直系賀某首先起意、商談價格、協議簽訂,且整個送養行為在病房外溝通,賀某控制操縱整個過程。劉某只是被賀某告知已和對方簽了協議,但其不知具體內容,事后才得知款已付,孩子被抱走。
3.整個過程中,劉某并未積極索取、討價還價,其對給付錢財的多寡沒有刻意關注、主動追求且屬事后知情。
(二)犯罪嫌疑人劉某具有在讀大學生的特殊身份,現其深刻反悔痛改前非,請求貴院以寬容的態度,挽救迷失青年
本案的發生系社會、家庭等多種因素導致,是一個尚未完全踏入社會的青年無法獨自承受之重。
犯罪嫌疑人劉某遠離家鄉就讀大學,脫離父母的管教,大學環境相對自由寬松,使其在人生觀價值觀尚未成熟之際迷失自我未婚懷孕,釀成今天的大錯。現劉某本人已深刻反思,仍然對社會及未來抱有美好期許。
人性的本性是脆弱的,尤其在具體的惡劣環境中的壓力下,把那些不幸陷入某種具體的惡劣環境中的行為人從責任的追究中解救出來,是為了在法律上對人類普遍脆弱人性表示尊重,亦體現刑法人性的一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阿如汗系在校大學生,本應該在窗明幾凈的教室讀書,但是少不更事,意外懷孕,沒有任何人的關愛。巨大的精神壓力下,對其男友的送養孩子行為采取不作為方式,其實屬受害者。
綜上,結合該案發生的背景、實際情況及犯罪嫌疑人劉某的身份、具體行為等,該案不同于其他拐賣兒童案。整個案件過程中,劉某實屬受害人角色,現實也表明,其確系最終受害者。不能合理期待其理性判斷,反對乃至反抗送養行為。相反,其對男友的行為不反對,亦是對其人身安全的一種綏靖式保護方式。懇請貴院考慮以上事實,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以上意見,請求貴院充分考慮并依法采納。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張萬軍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凱旋銀河線2A座18樓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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