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長沙芙蓉法院
案情簡介
2024年2月29日,劉某在女兒及外孫女的陪同下前往某醫院就診。劉某一行人進入醫院門診大樓,在乘坐自動扶梯時,劉某左手拿著病歷資料,右手牽著其外孫女。
在扶梯上升過程中,劉某因重心不穩,往后摔倒。之后,劉某住院治療花費36437.84元,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劉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認為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共計 233094.92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醫院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醫院在門診大樓設置了直梯和自動扶梯。直梯處標有“老年人、使用輪椅、平車及行動不便者專梯”。自動扶梯的上下處有“緊握扶好 注意安全”的醒目警示語。事發自動扶梯于2022年1月24日經行政審批并頒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024年1月16日,對案涉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定期檢驗結論為合格。醫院物業人員對門診自動扶梯每日每小時進行一次巡查,事發時巡查記錄顯示運行正常??梢源_認醫院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其在搭乘自動扶梯時未緊握扶梯,同時還手牽一未成年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導致在扶梯上摔倒,應對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責任,故依法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保護其管理場所、活動的參與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特定義務。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以能否滿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來認定。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須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產生危險,防止危險擴大,例如設置恰當的警示標志、配備合格的安全防范設施和及時對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
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社會公眾在公共場所開展活動時,應牢記自己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謹慎注意自身行為的危險性,如因行為方式不當而自陷危險,則須承擔損害結果的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
對于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的準確把握,不僅能夠為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人提供安全保障指引,防止其過分承擔安全保障責任、增加市場主體的運營成本,損害交易信心和市場活力。
同時也能加強權利人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其從自身過錯行為中獲利,最終實現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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