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法院對一起持續多年的相鄰通行糾紛進行巡回審理,并將村規民約融入司法裁判,以法治和德治、自治的有機結合,為構建文明和諧的鄉村環境提供堅實保障。
小林與老何夫婦是同組村民,房屋隔河相望。曾經,連接前后埭的是一座便橋,由于年久失修,給村民出行帶來諸多不便。2015年,為改善出行條件,小林等部分村民自籌資金,在原有的便橋上向西增加鋪設了兩塊樓板,讓汽車也能順利通行。此外,還將老何家房屋西側的通道重新修建。當時,老何夫婦也同意了這次修建。
然而,沒過多久,老何夫婦就將屋后圍墻進行翻新,并且沿著圍墻西側往河邊設置地基,堆放磚塊、樹枝等雜物,占用到了原通道路面。這一系列行為給小林以及河北面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車輛通行帶來了嚴重影響。
村委會及村民們多次與老何夫婦溝通,卻始終勸說無果,導致通行問題一直未能徹底解決。無奈之下,小林將老何夫婦起訴至靖江法院,要求老何夫婦清空通道和橋梁上的雜物。
案件審理過程中,老何夫婦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靖江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林與老何夫婦的房屋宅基地前后隔河毗鄰,老何夫婦房屋西側及屋后小橋組成的南北通道,是小林等村民多年來步行或車輛通行的必經之路,雙方形成了相鄰通行關系。
“所謂相鄰通行關系,是指相鄰土地之間的一方有從另一方土地上通行的必要時,另一方應予準許,當負有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鄰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絕或阻止鄰人行使通行權,均構成妨礙相鄰通行關系。”承辦法官介紹道,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公平合理、方便生活、與鄰為善的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對于歷史上形成的通道、橋梁、道路,使用人不得任意堵塞、設置障礙。
同時,該村在2023年6月曾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該村村規民約,并報轄區政府備案。其中明確規定,不得擅自無故占用道路、橋梁堆放雜物,不得隨意在道路、橋梁設置障礙,影響他人通行。法院認為,該村制定通過的村規民約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村民應當遵守的規范。基于此,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清除雜物、恢復通行原狀的訴求。
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治的重要體現,不僅承載著鄉村的道德規范,也為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的補充。靖江法院將村規民約融入司法裁判,通過尊重村民的自治意愿,不僅維護了小林等村民的合法權益,更彰顯了法治、德治、自治相結合的司法智慧,確保法院判決在法律層面具有權威性,在鄉村社會中也能獲得廣泛認同。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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