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沒有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現場作業風險辨識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處罰內容
決定給予人民幣520000元(伍拾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化州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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