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上班這么久了,你們一直沒有和我簽勞動合同,現在就該支付我雙倍工資!
你當初填寫了《員工入職登記表》,這個就相當于我們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圖源網絡
部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僅讓他們填寫入職登記表,但未與其簽署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填了入職登記表就算簽訂勞動合同嗎?
案情回顧
2022年2月1日,鄭某某入職某供應鏈公司,同年6月1日,某供應鏈公司將鄭某某調入其關聯公司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的人事專員讓鄭某某填寫了《員工入職登記表》。兩公司均有按月向鄭某某發放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2023年3月6日,某物流公司向鄭某某送達《員工開除通知書》,對其作出開除處理,并發布《關于員工鄭某某的開除處理公告》。后鄭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給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饒平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某物流公司應當向鄭某某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7733元。某物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仲裁裁決。
饒平法院經審理認為
某物流公司、鄭某某雙方自2022年6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某物流公司認為《員工入職登記表》應視為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但該《員工入職登記表》并未包含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能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該《員工入職登記表》只是用人單位內部為了便于人力資源管理而填寫的文書,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某物流公司應當向鄭某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的名稱,但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條款。若入職登記表僅記錄了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并未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內容,不能視為訂立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及時主動地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更好地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撰稿:鐘潔敏
來源:饒平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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