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遠親不如近鄰,
然而黃某和鄰居何某
卻因為入戶門的方向對簿公堂。
近日,
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相鄰權糾紛。
基本案情
黃某、何某均系岳陽縣某樓盤業主,二人系鄰居。何某房屋的入戶門設計為向內開。2023年9月,何某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時將入戶門開向改為對外,造成與黃某同時出入時相互妨礙。后黃某向小區物業等部門反映,經物業多次上門勸說何某無果,黃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妨礙。
另查明,何某曾在房屋裝修施工許可證存根上簽名,許可證批準施工內容中注明“入戶門不能外開”。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在通風、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法律設立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目的是盡可能確保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相鄰的兩個或者多個不動產權利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黃某、何某均系岳陽縣某樓盤業主,相互為鄰居。該房屋設計及交房時均明確何某房屋的入戶門為朝內開。后小區物業提醒其入戶門不得朝外開,何某仍改變入戶門朝向,對黃某、何某雙方出行構成妨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予排除。故法院判決何某需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排除妨礙,將其房屋入戶門改成朝房內開。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不少業主為了擴充室內空間、放置物品、便利生活等原因,擅自改變入戶門方向、位置或私截通道,以上行為均影響了其他共有人的權利,不僅影響相鄰住戶出行,還存在消防隱患。在此提醒大家,鄰里之間不應隨意超越權利邊界實施民事行為,否則可能將面臨訴訟風險,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
編輯|黃湘宜
初審|余翔
審核|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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