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行政協議 征繳報建規費 超越職權 自行糾錯 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2年某市政府在籌備建設拆遷某安置區項目期間,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減免該安置區項目相關行政性收費。2010年10月,根據市、區兩級政府工作要求,某街道辦事處與申請人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安置區建設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街道辦事處協助申請人上報市政府減免報建規費,享受優惠政策;申請人負責施工建設安置區項目,待安置區項目滿足安置需求后可以建設盈利性房地產等條款;協議未對安置區內安置房與盈利性房地產享受報建規費優惠政策作區分約定。2014年10月,安置區項目建設完工,共建有14棟樓房,其中8棟用于安置拆遷戶,其余6棟作為商品房對外出售。安置區建設期間,申請人按要求繳納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共計121萬余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向申請人征繳其他項目報建規費。2023年4月,某市財政事務中心向被申請人某市財政局移交了申請人欠繳報建規費1097.64萬元的案件線索;11月,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上繳上述安置區6棟商品房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散裝水泥、新型材料專項基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確認費、文物考古調查勘探費等報建規費共計1032.68萬元。申請人認為其所建商品房應當同等享受安置區項目中安置房的報建規費減免政策,于11月28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行政復議機關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中止審理,5月16日恢復審理。
復議辦理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是街道辦事處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安置區建設合作協議》中關于減免報建規費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申請人有無職權向申請人征繳報建規費。行政復議機構先后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意見、調查詢問相關證人,提請行政復議機關組織召開案件專題會議,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后認定,市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明確了安置區項目相關報建規費減免政策,未對安置房和商品房進行區分適用。街道辦事處是按照市、區政府工作要求,落實完成市政府安置區項目建設的工作任務,其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安置區建設合作協議》屬于行政協議且合法有效,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兌現相關報建規費的優惠減免政策。同時,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報建規費,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征收或收取部門、單位依法收取,被申請人不具備直接收取上述非稅收入的法定職權,其向申請人作出征收上述報建規費處理決定的行為超越法定職權。經行政復議機構指出問題,被申請人自行撤銷原行政決定,申請人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典型意義
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履行與企業簽訂的行政協議,既是履行法定職責,也是政府踐諾守信的重要體現。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行政復議機關辦理了一批不依法訂立、不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案件,促進了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營商環境優化。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通過組織行政復議聽證,全面深入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協調相關政府部門研究并查清案件事實后,依法認定案涉行政協議合法有效,明確政府部門應按約定兌現優惠減免政策,同時指出行政機關在執法中存在的認定事實不清、超越法定權限等問題,促使被申請人自行糾錯,最終實現案結事了,很好地維護了政府踐諾守信形象,充分彰顯了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制度價值。
來 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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