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四院在患者診療過程中,竟公然偽造《入院 72 小時談話記錄》中我的簽名。這一行為不僅是對患者權益的粗暴踐踏,更是對醫療法治尊嚴的嚴重挑戰。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劃定法律紅線:醫療機構篡改、偽造病歷資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依法給予處分;對涉事醫務人員,應責令暫停執業活動并處以罰款。浙大四院偽造簽名事實確鑿,已完全觸碰法律 “高壓線”。
此刻,必須嚴正發聲:對醫務部主任須立即執行撤職處理,以明紀律;對涉事醫務人員,應嚴格依法各處以 5 萬元罰款,并堅決落實暫停 1 年執業活動的處罰。這不僅是對個體違法的懲戒,更是對醫療規范的維護、對患者權益的捍衛。
醫療領域容不得違法操作,法律尊嚴不容褻瀆。唯有嚴格依條例處置涉事者,才能彰顯法治公正、重塑醫患信任,讓醫療環境回歸正軌,真正守護民眾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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