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共同投資合作拍攝電視劇,電視劇制作完成后當事人解除合同,如果因一方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另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該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返還投資款。但如果非因根本違約,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而約定的解除事由又不具違約性或過錯性,當事人返還投資款的請求能否被支持則存在不確定性。
2021年1月8日,甲乙簽訂電視劇合作拍攝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合作拍攝電視劇。雙方對該劇各自投資1000萬元,按投資比例享有版權及收益。雙方共同拍攝該劇,但拍攝制作工作以甲為主;雙方共同發行該劇。簽約后,乙向甲支付投資款1000萬元,該劇也制作完成并獲得發行許可證。該劇尚未發行時甲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根據合同約定,甲停業乙有權解除合同。乙據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還1000萬投資款。乙的請求能否被支持?
乙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發生,乙的解除行為能夠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實務中,當事人聯合投資影視作品,合同如具備合作創作性質,因一方發行不能或發行后拒絕分配收益,在合同解除時,當事人已收取的投資款可作全額退還處理。在影視作品已經制作完成的情形下,當事人返還投資款的訴請具有賠償損失的性質。但是,本文所論案例中,電視劇已經制作完成但未發行,當事人乙解除合同的訴請被支持而返還投資款的請求卻被否定。
試論乙返還投資款未被支持的原因:
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合同性質及履行情況,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甲乙共同投資,合作拍攝電視劇,雙方之間系合作創作合同關系,合同目的是享有電視劇版權并通過發行獲得經濟收益。合作創作合同關系決定了甲乙之間應共擔商業風險,而版權以及收益是評估當事人主要權益及合同目的是否實現的兩個標尺。
乙訴請甲返還投資款,性質為賠償損失。賠償損失以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損害、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要件。該案中,首先,在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前,甲對該劇投資,拍攝并制作影片,而且使影片通過國家主管機關審核,順利獲得發行許可證,因此,甲依約完成了合同主要義務,并無違約行為。此外,乙解除合同的依據是約定解除權,其約定是事由是甲因營業執照被吊銷所導致的無法繼續營業,并非甲存在根本違約行為。盡管乙主張甲存在遲延發行該劇的違約行為,但一方面,遲延履行屬于一般違約行為,通常不會產生解除后果,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也較為輕微,乙無權據此要求甲退還投資款;另一方面,涉案合同約定雙方共同負責該劇發行,即便有遲延發行的結果,也非甲一方責任,在乙無法主張甲無正當理由拒絕發行該劇從而導致嚴重后果的情形下,乙關于甲發行違約的主張不易被采信。
其次,乙并未產生實際損害。乙對該劇投資,甲已經將投資款用于該劇的拍攝,而且該劇已經拍攝完畢,乙的投資款已經轉化為該劇的版權,即乙享有該劇50%的版權,以及基于該劇版權的行使所可能帶來的收益權。乙履行完畢出資義務,但也收獲了該劇版權作為對價,取得了合同利益。即便存在無法立即產生發行收益的現實障礙,但該障礙并非無法消除,即具備補正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的可能。
再次,乙據以主張甲返還投資款以賠償損失的依據是甲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無法發行該劇,進而影響乙的發行收益。但是,該合同目的的實現也可以通過乙自己的方式獲取。涉案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共同負責發行,在甲被吊銷營業執照無法經營時,視為甲放棄發行權,該為乙獨自享有該權利。在該劇已經獲得發行許可證的情形下,乙也可以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發行該劇,乙的該項目的不會因甲營業執照被吊銷而無法實現。
當事人合作創作影視作品,影視作品制作完成之后,當事人解除合同并訴請返還投資款,應分析解除的原因及過錯規則。若合同非因一方存在根本違約行為而致解除,返還投資款可能不被支持。此時,當事人只能享有版權,通過對版權的行使而獲得收益。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930號民事判決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