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聯合投資影片合同關系中,負責影片拍攝的一方應該在確定的預算內完成影片拍攝,如無正當理由超支,該方當事人構成違約。對于超支部分的投資,具備變更原合同的性質,應經雙方協商確定。如未經協商,影片未在確定期限完片,負責制作的一方稱無法完片的原因系因另一方未追加投資款,該種主張是否合理?
2021年1月18日,甲乙簽訂影片聯合投資協議,雙方約定共同投資制作涉案電影。電影總投資5000萬元,甲投資3500萬元,乙投資1500萬元。甲負責影片的拍攝制作及報審,同時約定影片應該在2022年1月1日前上映。簽約后,乙足額支付投資款,但甲卻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影片的發行播映。乙訴請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還投資款。甲抗辯稱其未依約完成影片播映的原因是乙拒絕追加投資款。如何評析甲的該項抗辯主張?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影片總投資為5000萬元,且乙足額支付了1500萬元,已經履行完畢投資款支付義務。追加投資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均足額支付了投資款,雙方的投資支付義務均履行完畢。此外已出繳的投資款已經被使用完畢,且使用合理,雙方對此認可無爭議。故此,甲應舉證己方曾足額繳納3500萬投資款。同時,作為影片的拍攝方,甲負有在預算范圍內合理使用投資款的義務,即已繳的5000萬出資款已經被用于影片的項目,使用真實、合理且未被挪用。
其次,對于已繳投資款被使用完畢的事實,應獲得乙的認可,乙認可投資款使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雙方對投資款的使用形成合意。實務中,對于投資款的使用經常發生爭議,因財務管理不當而引發審計甚至訴訟的情形屢見不鮮。對于資金的使用必須獲得雙方的認可。
再次,影片出現超支的情形,即甲未在預算范圍內完成影片的制作,甲應構成違約。甲如主張乙負有追加投資的義務,至少應證明己方無違約責任。通常情形下,負責制作的一方當事人如未在預算范圍內完成影片的制作,超支部分應該由該方自行承擔。甲應證明已方并未違約才具備要求乙承擔超支預算的前提。甲證明其超支并未違約,應舉證超支非因甲自身過錯所造成或者超支是雙方共同協商所致,甚至是乙原因導致預算超支。
第四,超支后需追加投資款應與乙協商,甲對此必須與乙有協商過程,只是乙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在此之前,雙方已確定追加投資款,且對各自追加的份額比例及支付時間已有明確約定,但乙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投資款。
第五,在雙方已經對追加形成合意的前提下,甲自己支付了已方應負擔的追加投資款,而乙未追加,且因為乙未追加導致影片項目延期的后果,即影片項目延期與乙的未追加投資款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概言之,通常情形下,甲負責影片的制作,且合同約定的投資款系確定而非暫定,甲應該在5000萬元成本范圍內完成影片的制作并將其發行播映,非因乙過錯或不可抗力原因以及甲可免責因素外導致影片超支,甲均存在過錯,皆應承擔違約責任,即便合同未作約定,超支的部分也應由甲自行承擔,乙并無追加投資款的責任。即便超支與甲無關,投資款確有追加的必要,也要有合理的程序,甲應與乙協商,雙方對此形成合意,乙承諾負擔該義務,且該義務具有具體性和明確性,如約定了具體的追加額度及支付時間,該種情形下,乙未履行才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876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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