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共同拍攝電視劇,簽約前電視劇已經辦理制作許可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將制作許可證作變更。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為另一方當事人辦理變更手續,另一方當事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請其強制變更?
2021年1月3日,甲乙簽訂《電視劇聯合投資拍攝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聯合攝制電視劇。合同第二條約定,甲將本劇的制作許可證變更為乙,并由乙申報發行許可證,在本合同簽署后10日內,甲配合乙辦理制作許可證的變更手續。簽約后,甲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電視劇制作許可證變更手續。乙訴請甲辦理變更手續。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甲負有將該劇的制作許可證變更為乙的義務,履行期限為合同簽署后10日內。甲未在該期限內履行變更義務,構成違約,乙有權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乙關于變更制作許可證的訴請具有合同依據。
其次,甲稱辦理制作許可證變更手續應由乙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甲只是配合,在乙未提出變更申請且未向甲發出配合請求時,甲未辦理變更手續未構成違約。但是,一方面,甲對于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甲應舉證我國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的變更手續所需的材料及流程,主要是主管機關對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如甲無法提供,應承擔不利后果。另一方面,甲的主張有違常理。制作許可證是國家對電視劇制作行為的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痹O定行政許可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被許可的行政相對人基于許可事實享有從事某種活動的特殊資格,基于該資格,該行政相對人享有特定權益,同時要履行相應義務。因此,如果變更許可證中的被許可人,實際上是剝奪了已有被許可人的特殊資格,涉及對其被許可人的權益處分,應由其自己決定,換言之,變更被許可人的主導權在已有被許可人。因此,制作許可證變更應由甲同意并率先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此外,被許可的資格除了是種權益外還應履行相應義務,除需原被許可人同意對外轉讓外,還需承接者同意受讓,愿意接受變更。因此,變更制作許可證需要甲乙雙方共同的確認,以甲為主,雙方共同申請并提交材料才可完成。不僅電視劇的制作許可證變更手續需要雙方共同確認,電影備案的變更與制作許可證的變更手續也類似。
影視投資合同約定,備案或許可證由一方變更為另一方時,需要由雙方配合共同完成,對于原備案或被許可的當事人而言,如證明己方守約應證明曾有變更的報審申請,而且向另一方發出過配合的通知,如需要對材料蓋章確認但另一方拒絕等。對于備案或被許可受讓一方的當事人,如證明對方違約,應證明己方曾向對方提出或變更申請,提交過所需的材料但對方未申請變更,當然,如合同明確約定了變更期限但對方未主動履行,未實現變更的結果,也能證明對方違約。
本文案例改編自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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