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患者程先生(52歲),應老年病醫院心理科楊主任等人邀請,晚上在該醫院食堂聚餐。就餐結束時,已出現醉意,走路搖晃不穩。當晚22時36分左右,楊主任等人開車送其回家。因聯系不上家屬,又將其拉回醫院。23時24分左右,楊主任等人將程先生從轎車扶下車,護士牛某發現其口吐白沫,隨后把其放到平板車上。值班陶醫生出來后發現門診樓放著的平板車上的程先生半側躺著、嘔吐不止,隨后將其推到楊主任醫院辦公室。
陶醫生查看患者口唇紫干、四肢末梢發紫,瞳孔等大等圓3mm、意識模糊,于是開具《醫院保險處方》,處方載明:急救暫且記賬;診斷:醉酒。R:鹽酸納洛酮注射液0.8mg,用法靜脈注射;葡萄糖注射液500ml、維生素B6注射液。安排護士給患者掛吊針(輸液VB6200毫克混入5%葡萄糖注射液),并取來鹽酸納洛酮0.8毫克,給患者靜脈注射。陶醫生見患者情況一直未緩解,嘔吐不止,便安排撥打120。當日23時55分左右呼叫120,次日0點06分左右救護車到達醫院。《院前急救病歷》載明:“主訴:窒息30分鐘”,“患者1小時前飲酒約250ml后出現意思障礙,30分鐘前出現嘔吐、伴面色口唇發紺前往醫院治療,具體不詳,效差…”;初步診斷為“窒息”。“ 0點10分左右在現場對患者采取吸氧、氣管插管、CPR、心電監護、接氣囊輔助呼吸等措施,” 0點14分左右患者被救護車拉走;0點23分左右到達縣醫院急診科進行搶救。《(門)急診病歷》診斷:窒息、吸入性肺炎。
《住院病歷》載明“主訴:窒息30分鐘”。“氣管插管記錄:將纖維支氣管鏡經氣管插管處緩慢送入,見氣管導管內有胃內容物,給予吸引,繼續送入,可見異物斜插氣管導管內,給予多次吸引無法吸出且通過困難,并可見氣管導管側壁孔有胃內容物流出,立即給予更換氣管插管。患者取仰臥位,肩背墊高,左手持喉鏡,將舌體推向左側,拔除氣管插管,觀察患者指脈氧維持在96%左右,暴露聲門,可見胃內容物不斷從聲門處咳出,給予充分吸引”。“出院診斷:1.重度酒精中毒;2.吸入性肺炎;3.呼吸衰竭;4.窒息;5.心臟停搏復蘇成功等”。患者住院當日應親屬的要求將患者轉院,在轉院過程中,因呼吸機的原因,患者到市醫院臨時治療后轉至省醫院住院治療,11天后又轉回縣醫院住院治療,204天后宣告臨床死亡。死亡診斷:缺氧缺血性腦病、感染性休克、I型呼吸衰竭、肺部感染…。尸檢鑒定意見為,患者符合在誤吸導致窒息、吸入性肺炎、腦缺氧性損傷后繼發肺部嚴重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老年病醫院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80余萬元。
法院審理
鑒定意見認為,院方診療行為符合常規,其納洛酮使用符合醫療常規,但院方診斷為“酒精中毒昏迷”,未見有嘔吐窒息的鑒別診斷,對其病情評估不足,存在一定過錯。但患者的死亡原因系醉酒嘔吐窒息致缺血缺氧損傷后繼發肺部嚴重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同時考慮到院方的醫療水平、技術條件有限。故綜分析認為該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患者是在就診前已發生嘔吐窒息還是在入院后輸液中發生窒息,系事實不清,同時又未能提供患者入院后就診的相關視頻資料,故其過錯原因力無法明確。
醫院對該鑒定提出異議,認為搶救記錄上雖無嘔吐窒息記錄,但采取酒精中毒的搶救方案并無不當。患者在該院搶救時間僅不足20分鐘,在其他多家醫院治療數月后死亡,鑒定意見卻認定在治療符合常規的情況下診療行為有過錯與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明顯違背客觀事實。鑒定人出庭稱,病歷里面沒有發現醫院的診療記錄,只有一個處方,上面的診斷是醉酒。醫院對患者的診斷治療無記錄,對于患者的生命體征呼吸、脈搏、神志狀況等沒有檢查與記錄,病歷書寫不規范,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吸入性窒息是在入院前還是入院中引起的不確認,結合這一系列的原因,認為患者的死亡與醫院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該鑒定意見不存在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綜合考慮本案的案情及醫院的過錯程度,酌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扣減醫院訴前已經支付的4萬元,判決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47萬余元。醫方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縣醫院、市醫院及省醫院均參與了患者的治療,法院未依職權追加三家醫院參與本案訴訟,程序違法。且患者在轉往省醫院途中,縣醫院急救車呼吸機損壞,導致患者長時間沒有呼吸機輔助,該醫院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實。其醫院未分級,醫保報銷參照一級醫院標準,無搶救窒息的資質、條件和設備,已經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符合免責的情形,一審法院判決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患方僅要求老年病醫院承擔侵權責任,是患方的訴訟選擇權,原審法院根據鑒定意見認定其承擔30%責任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在醫療行業,每一個診療決策都關乎患者的生命健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救死扶傷的同時,也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醫療糾紛的漩渦。而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病歷不僅是醫療行為的重要記錄,同時也是最重要的證據。規范的病歷書寫不僅有助于準確記錄患者病情和治療過程,更是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醫療機構證明自身診療行為符合規范的關鍵證據。
醫療機構應建立嚴格的病歷書寫制度,要求醫護人員詳細、準確、及時地記錄患者的各項信息,包括癥狀、體征、診斷依據、治療方案及效果等。同時,要加強對病歷的審核與管理,確保病歷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同時,醫務人員在診斷患者病情時,應進行全面的評估和鑒別診斷。在本案中,鑒定人指出醫院病歷書寫不規范,對于患者的生命體征、呼吸、脈搏、神志狀況等沒有檢查與記錄,僅有一個診斷為醉酒的處方。診斷為 “酒精中毒昏迷”,卻未見有嘔吐窒息的鑒別診斷,故此被鑒定機構認定其對患者病情評估不足,存在過錯。
醫療水平是認定醫療損害責任重要考量因素,它不僅包括醫療技術的發展程度,還涉及醫療機構的資質、設備條件以及醫務人員的專業技能等。雖然醫療機構的級別和技術條件可能存在差異,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其應盡的基本診療義務。無論醫院級別如何,都應當在其能力范圍內,遵循醫療常規和規范,為患者提供合理、安全的醫療服務。對于超出自身能力范圍的病情,應及時采取轉診等措施,而不是忽視患者的病情或進行不恰當的治療。同時,醫療機構不能以自身級別低、條件有限為由,逃避因自身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在日常運營中,醫療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提升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強對醫護人員的培訓,以更好地應對各種病情。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裁判的共同訴訟。在本案中,患方僅要求老年病醫院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患方的訴訟選擇權。如果認為其他醫院的診療行為對案件結果可能產生影響,可以通過提供相關證據的發生舉證,而不是單純依賴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
另外,本案還涉及熟人看病的問題。在醫療活動中,熟人看病往往容易出現一些特殊的法律風險。一方面,醫務人員可能因為熟人關系而放松對病情的警惕,未能嚴格按照醫療規范進行診斷和治療。另一方面,患者或其家屬可能基于熟人關系對醫療效果抱有過高期望,一旦治療結果不理想,更容易引發糾紛。因此,在熟人看病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更應保持職業操守和法律底線,避免因人情因素影響醫療行為的規范性和合法性。同時,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熟人看病行為進行規范管理,避免因人情干擾正常醫療秩序。此外,醫務人員應與熟人患者保持適當的距離,避免因私人關系影響醫療決策和職業判斷,確保醫療行為的客觀、公正和專業。
醫療行業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必須時刻牢記法律風險,從各個方面加強管理和防范。通過規范診療行為、提高應訴能力、正確認識自身責任以及合理應對各種訴訟情況,醫療機構才能在復雜的法律環境中穩健發展,更好地為患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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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案說法》專注醫療糾紛 警示醫療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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