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委托他人制作視頻節目,盡管認為視頻節目的質量存在瑕疵但仍然發行播映。制作方催要制作費尾款時,委托方能否提出質量問題并主張減少制作費呢?
2021年8月31日,甲與乙簽訂視頻制作合同,約定甲委托乙制作10期視頻節目,制作費290萬元。簽約后,乙制作了10期視頻節目,甲也將其在平臺播出,但甲只支付220萬元制作費,剩余70萬元制作費未付。乙向甲催要未結款項,甲以視頻節目存在質量瑕疵為由拒絕。甲應否向乙支付剩余70萬元制作費?
本文假定乙制作的視頻確實存在質量瑕疵。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該條規定了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不完全履行包含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給付指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但未造成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損害;加害給付是指給付不但有違債之本旨,而且導致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損失。甲主張乙制作的視頻存在質量問題,是指乙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制作視頻,視頻質量未達到約定標準。雖然視頻節目已經在平臺播出,但如果乙制作的視頻節目沒有質量問題,視頻的播出效果會更好。因此,乙制作的視頻并未造成甲固有利益的損失,但不符合債之本旨,屬于瑕疵給付行為。
如果乙確實存在甲主張的違約行為,甲作為受損害方有權依據標的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請求乙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而且,甲委托乙制作視頻節目,甲乙之間具有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基于涉案合同承攬合同的性質,甲也可以向乙提出包含減少報酬在內的違約責任承擔請求。甲拒付剩余制作費,在其提出乙視頻制作存在質量問題的情形下,具有減少價款或報酬的性質。
但是,即便乙制作的視頻存在質量問題,甲能否請求乙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甲選擇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受標的性質及損失大小的限制;而且減價權是形成權,對于減價的部分,合同實際上具有解除的效力,其適用應滿足一定的條件要求,不可隨意行使,具體而言,對于減價所對應的義務,當事人應該構成根本違約;通說認為,在補正履行被明確拒絕或者已無必要時,受損害方才可行使減價權。
本文認為,以參照解除權的適用條件來認定減價權行使的合法性具有合理性。首先,涉案合同具有委托創作性質,合同為承攬合同,乙按照甲的要求制作視頻節目,質量是否合格應該獲得甲的驗收確認。而且,基于日常經驗判斷,制作視頻節目應該經歷反復提出意見、多輪修改的過程。在甲對視頻節目享有驗收確認權的前提下,如果甲認為乙制作的視頻節目存在質量問題,應拒絕驗收確認且提出修改意見要求乙完善,亦即甲應采取修理或重作的責任承擔方式。如果乙拒絕按照甲的意見修改,則乙構成根本違約,甲可以行使減價權。甲未要求乙修改視頻節目,未要求乙補正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直接行使減價權,于乙不公。
其次,減少價款直接影響的是乙的權益,應以乙的履行情況為基礎。乙按照甲的要求制作視頻,如果甲未提出修改意見,乙無法自知已方制作的視頻存在質量問題。對于視頻節目的制作,需要雙方的緊密協作,乙按照甲要求制作,甲誠信地行使驗收權,積極提出修改意見,雙方共同推進合作項目。但是,甲在履行中發現乙制作的視頻節目存在質量問題卻未提出修改意見,播映之后在乙催要制作費尾款時才指出質量問題,并以減少價款方式追究乙的違約責任。乙本可以通過修改視頻節目的方式獲得全部制作費,卻因甲未告知質量問題、未提出修改要求而導致制作費減少的后果,利益受損更多的實際是乙。
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要素,法律行為本質上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私法效果意思的行為。該案中,甲真意為不認可乙視頻節目的質量,但卻將其在平臺播出。內心真意與外部表示相沖突。但外部表示涉及相對方利益,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應維護相對方利益,以外部表示作為效力依據。甲既然將乙制作的視頻節目在平臺播出,即視為認可其質量,甲不得再以質量瑕疵為由減少或拒付剩余制作費。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2612號民事判決書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