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在影視作品委托制作合同中,受托方應該按約定的預算完成影視作品的制作,如果超支,通常應由其自行承擔。但合同中也會預設不確定性情形,對預算的增加及超支做靈活處理,從而增加了超支時費用負擔的復雜性。
甲與乙簽訂《視頻節目制作協議書》,約定:甲委托乙制作視頻節目,費用由甲負擔。全部制作費為540萬元。若由于甲原因導致制作成本增加,則在乙提供增加預算細項及咨詢費發票并得到甲確認后,增加的成本費用由甲承擔;如因乙原因導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費用由乙承擔。
節目制作完成后,乙向甲提交支出情況,包括制作預算和實際制作費用,其中管理制作費預算為160萬元,最終成本為216萬元,演員片酬/演員住宿和交通預算為140萬元,最終成本164萬元,現場拍攝制作費預算為334萬元,最終成本為336萬元,預算成本為540萬元,最終成本總計766萬元。乙認為對于增加的226萬元制作成本,其構成主要是二次建組及使用拖車和攝影棚的費用、剪輯順序改變增加的費用、指定導演和演員增加的費用等,應由甲承擔。對于超出預算增加的成本,應如何分配承擔責任?
首先,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預算增加的成本分配規則,即“若由于甲原因導致制作成本增加,則在乙提供增加預算細項及咨詢費發票并得到甲確認后,增加的成本費用由甲承擔;如因乙原因導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費由乙承擔”。如果乙要求甲承擔超支成本,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超支是由甲所造成;增加預算前,乙曾向甲提供增加預算的細項及咨詢費發票;獲得甲確認同意。
其次,乙能夠解釋預算超支的細項,但同時還應該舉證在支出發生前曾向甲通報過,且甲在知情后明確同意認可。如乙無法證明前述事實,則合同約定的預算由甲承擔的條件欠缺。
再次,乙能證明超支的原因,但無法證明超支與甲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系,即無法充分證明超支是由甲的原因造成。
最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委托乙制作視頻節目,甲負責出資,乙負責制作。甲乙之間是委托創作合同關系,而非合作創作合同關系。如果是合作創作合同關系,甲乙應共同承擔風險,通常是按投資比例承擔成本,如果非因一方過錯而導致超支,超支的部分應由當事人按投資比例承擔。但委托創作合同關系則不同,該種合同關系中,委托方按照約定支付制作費,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作并完成工作成果,合同當事人并非共擔風險和成本,風險與收益只屬于委托方。除委托方超出合同約定對工作成果提出新的要求或無故變更要求以致受托方成本增加的情形外,如果為完成工作任務,受托方超支,則超支部分應由其自己承擔。概言之,基于委托創作合同的性質,受托方便有在既定預算范圍內完成工作任務,提交工作成果的義務,如超支,工作任務雖然完成,但超支費用應由其自己承擔。
綜上,在委托創作合同關系中,如果合同對超支的承擔有約定的,應遵照其約定;若無約定,一般由受托方承擔。而即便約定由委托方承擔,約定的內容中通常會附加承擔的條件,在履行中只有滿足約定條件時才可向委托方提出承擔要求。
本文案例選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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